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大学生起诉父母索要学费和生活费的案件。我国目前的现实是,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排除了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请求权;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体制没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完善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获取机制。因此,从中国的传统出发,为保障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立法例,婚姻法应当承认,在父母有给付能力的条件下,在校大学生可以请求父母支付其接受大学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的全部或一部。具体立法步骤:可先通过司法解释增加相应规定,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时,将该义务纳入直系血亲的扶养义务中。
【关键词】 在校大学生 生活费和教育费 婚姻法立法完善
一、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大学生诉诸法院向父母索要学费和生活费的案件。[[2]]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1980年《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2001年4月修订后的《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至此,成年的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学费和生活费请求权被法律否认。
二、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争议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否定了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请求权。但在实践中,大多数父母基于感情、道德、习惯仍将为正在大学接受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视为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一些非正常的家庭(离异家庭或者贫困家庭)中,子女与父母、尤其是离异家庭中子女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冲突纠纷则不断发生。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成年大学生向父母索要生活费的案件基本上都以子女败诉而告终。[[3]]生存权是基本人权,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大学是国家人才培养的摇篮,国运兴衰,系于教育。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抚养请求权不仅关系到该群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离异家庭子女因父母的婚姻破裂其身心已经备受打击,如果再因父母拒付抚养费而被迫中断大学学业,则不仅会影响其学业乃至个人事业发展、对其人格和精神的健全发展的负面影响也不容低估。因此,在校大学生起诉父母要求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案件频发并以大学生败诉而告终的事实引起社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广泛关注。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对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请求权的否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存在赞成说、反对说两种观点:持反对观点的人士认为:“即使在强调孩子独立的美国,法律也规定对于在高校读书的成年子女,父母应根据自己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尽自己所能支付子女在大学期间的费用,尤其是学费。而且,我国目前助学贷款力量不是很强,提供勤工俭学的时间和机会都不是太多,面对较大的学习压力,让子女自己负担生活费和学费还有困难,我国的文化传统与习惯也不支持这种做法。”[[4]]持赞同观点的人士则认为:“ 婚姻法对抚养问题做出的有关限制性规定,特别是父母对成年大学生不再有抚养义务的规定,是有一定的目的的。国家希望藉法律的规定来引导青少年树立自尊自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识,能够适应将来社会的残酷竞争。因为,一个连基本生存能力都不具备的人,必将为社会所淘汰,至于报效祖国、服务社会更将是一句空话。其实,作为一个成年大学生,学会生存、自立才是最基本的。而且他们只要肯努力,完全能够做到这一点。他们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通过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奖学金等方式来学筹集费完成学业,而不必完全依赖父母。”[[5]]“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目前的国家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减、免、助、贷保证他们上大学。同时,做出这种解释也是考虑到培养子女的独立性问题。”[[6]]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争议的核心在于,在法律为了培养在校大学生的独立意识,否定了已经成年的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学费和生活费请求权后,在校大学生是否能够通过减、免、助、贷、奖和勤工助学等方式来筹集学费和生活费完成学业。如果大学生经过自身的努力可以通过上述的方式实现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又能按学校的培养计划完成学业,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如果在校大学生完全能够通过减、免、助、贷、奖和勤工助学等方式筹集生活费和教育费而完成学业的设想并不符合现实,大多数的在校大学生在父母拒付生活费和学习费以后就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甚至有可能辍学被推向社会,这一司法解释就不具有合理性。
三、完善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理由和立法方案
为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尤其是离异家庭子女的利益诉求,分析论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是否具有合理依据,我们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了《在校大学生生活与教育费来源调查》计划。学生设计了调查问卷,并通过发放匿名问卷的方法,分别对北京、青岛、西安、合肥四个地区的高校在读大学生的生活与教育费的标准与来源进行了调查,并对调查数据进行了处理和分析。当代大学生生活费和教育费来源的调查数据分析表明,85.8%的大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由父母提供的,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国家和学校并没有为绝大多数学生提供通过勤工俭学、国家贷款、奖学金和助学金等独立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的途径;繁重的课业负担也不允许大学生靠校外大工维持生活和学业。绝大多数大学生要顺利完成学业,只能依靠父母的经济支持或者亲友的资助[[7]]。现代国家理论认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法律制度为社会中的因各种合理的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群体提供经济保障。公民享有要求国家保障其生存的基本人权。国家对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在法律上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宪法通过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和劳动权保障公民依靠自己的财产或者劳动获取收入维持生活的权利;第二层次,在公民不能通过自己的财产和劳动获取生活来源时,为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第三个层次,国家承认,近亲之间依靠各自的财产的私的扶养优先于国家的公的扶助。因此,在现代各国亲属法中,都设置了近亲属的扶养制度,以保障公民的生存。“但是,以什么范围的最近亲之间的私的扶养优先于公的扶助才算妥当,这是需要慎重探讨的问题。”[[8]]从我国目前情况下,在国家、学校没有为大学生生活和学业的完成提供足够的公法保障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在父母有给付能力的条件下,在校大学生可以请求父母支付其接受大学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的全部或一部。理由如下:
第一,传统和习俗的延续支持这一做法。我国历史上,家庭在法律上的构造就是直系亲的同居共财[[9]],因此,扶养家族成员是家族的义务。子女作为家族中未来的劳力,其收益归家族,因此,家族自应负担其教育成长的费用。今天,在核心家庭取代了家族制度后,传统上由家族承担的扶养义务已经转化为由父母承担。在子女走入社会独立工作以前,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被大多数的父母视为天经地义的义务。调查报告所揭示的我国当今社会85.8%以上的大学生的生活费都由父母提供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见证了这一习俗。
第二,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需要。我国社会虽有供养子女接受大学教育的传统和习俗,一般父母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心甘情愿地把供养子女接受大学教育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义务。但是,一旦家庭进入异态(父母离婚或者父母分居),子女就很可能成为父母感情破裂的替罪羊。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尤其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因为重组家庭或者因为感情疏远等原因,就有可能拒付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律不承认成年的正在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对父母的教育费和生活费请求权则会成为父母拒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借口。笔者在互联网上搜集到的几十例全国各地成年子女起诉父母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案例,除了一例为因父母贫困无力支付成年子女的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的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诉讼外[[10]],其余均为离异家庭子女起诉父或母支付教育和生活费[[11]]。这些诉讼以极端的方式向社会展示了这部分人群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和由此引发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伦理危机。因此,把成年的正在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排除在扶养权利主体之外,使父母对成年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的抚养义务仅为道德义务和父母对子女的恩惠,而非法律义务和责任,不仅会极大的损害那些生活在离异家庭或者其他非正常家庭的子女的权益,使他们坐以待毙,失去受教育和发展的机会;而且由于他们的现实需要和法律诉求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否定,他们有可能对社会和父母心怀怨恨,丧失对社会公正和法律公正的信念,甚至走向犯罪。无论是哪一种后果,都将是个人不幸、家庭不幸,以及社会的不幸!
第三,从外国立法例看,许多立法例明确肯定成年的正在校接受教育的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请求权。《瑞士民法典》第277条规定:“(1)父母的抚养义务至子女成年时终止。(2)子女此时尚未完成合理教育的,父母得在其条件许可的限度内,继续履行抚养义务。”[[12]]《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第194条规定:“扶养是根据相应的家庭财产维持生存、居住、衣着、医疗、教育和交通所必需的一切。本条前款所称教育包括学校教育或专业、商业或职业的培训,可以逾过成年。交通费包括往返学校和工作地点的费用。”[[13]]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夫妻赡养子女的责任不限于子女达到21岁为止,他们对一些已属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仍然持续,如果以下情形存在:(1)子女有精神病或身体缺陷;(2)儿子正在或将要履行全日制国民服役;(3)子女正在或将要在教育机构接受专业、贸易或者职业的训练,不论他们是否已受雇佣。”[[14]]在美国,由于美国各州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将成年从二十一岁降至十八岁,致使大量子女在满十八岁以后即无法取得扶养费,也让很多想上大学的子女面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亲对如何支付大学费用有所约定,法院通常愿意强制执行。很多法院只要发现子女有能力读大学,而家长有经济能力支付学费,即判定大学费用为子女扶养费的一部分,但有的法院除非所在州有明确立法,否则不愿如此判决。[[15]]《德国民法典》第1601条【扶养义务人】规定:“直系血亲负有互相给予扶养费的义务。”[[16]]第1602条【贫困】第1款规定:“只有不能自行维持生计的人才有受扶养权。”[[17]]何谓不能自行维持生计?“即当事人既不能期待从工作所取得的收入,也不能期待从财产的收益,也不能期待从对其财产的利用或者其他的收入(奖学金)中充分满足其生活需求。”[[18]]因此,在德国,已经成年的正在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的生活费应当是由父母支付的。但根据第1603条【给付能力】第1款的规定:“在考虑到其他义务的情况下,不妨碍其适当的生计就不能给予扶养费的人,不负扶养义务。”即这种扶养义务的履行要求父母有扶养能力。上述外国立法例的分析表明,即使在观念上强调和鼓励青年人自强自立且其大学生生活和学业保障制度远较我国完善[[19]]的西方国家,对于成年的正在校就读的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国家没有为其负担的情况下,都使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在有给付能力时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以保障这一人群基本的生存需要。我国现阶段年均学费占人均GDP的40%以上——以年均学费4000元计算——而世界平均为5%-10%(公立大学)。这只是学校直接收走的学费部分,如果加上生活费、杂费、住宿费等等,已经占到GDP的百分之百甚至更高了(我国人均GDP现为1200美元)![[20]]因此,以支付能力看,中国当前的学费当在全球最高行列。而政府和学校对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绝大多数的大学生客观上只能依靠父母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在考虑从社会政策的角度完善国家对大学生生活和教育费的保障机制的同时,在私法上承认在校大学生对有给付能力的父母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请求权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
综上,本文的结论是:婚姻法应当承认:在父母有给付能力的条件下,在校大学生可以请求父母支付其接受大学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的全部或一部。具体立法步骤:可先通过司法解释曾加相应的规定,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时,将该义务纳入直系血亲的扶养义务中。以保护大学生尤其是离异家庭子女接受大学教育的权利,减轻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维护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