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市中院自2019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8个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目的在于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让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发生。
案例一:曾某与郑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申请人曾某是未成年人曾某某的姑姑,被申请人郑某是曾某某的母亲。曾某某的父母离婚后,其由父亲抚养。2015年父亲去世,其便跟随祖母、姑姑共同生活,生活、教育费用均由曾某负担。曾某某的母亲郑某,没有支付过生活费、教育费,也没有探视过曾某某。曾某诉至法院,申请撤销郑某的监护人资格。
云龙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也从未探视过曾某某,母女感情疏离,犹如陌生人,郑某不履行监护人职责,致使曾某某处于监护缺失状态,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曾某某的祖母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无经济收入,外祖父母多年来亦无联系,而曾某某常年跟随祖母和姑姑一起生活,学习、生活支出均由姑姑曾某负担,曾某实际承担了引导、教育曾某某的责任。遂判决撤销郑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曾某为曾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曾某某父亲去世后,母亲郑某没有承担起抚养、监护曾某某的责任,致使曾某某处于监护缺失状态。人民法院从有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撤销怠于行使监护义务的监护人资格,另外指定监护人,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开拓了对未成年人关爱和保护的新视角。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王某和李某于201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李小某,2016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李小某由李某抚养。后双方因探望问题产生纠纷,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协助其每月两次探视李小某。
沛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李某应当对王某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协助,遂判决王某可在每月第一周的周六至周日将李小某接回住处探望,李某予以协助。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徐州中院认为,李小某尚未满三周岁,王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在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希望能够与孩子共处一夜,符合人之常情。在没有证据证实王某和子女共处一夜的探望方式,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李某应协助配合王某行使探望权, 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关于探望权行使方式发生纠纷的探望权纠纷案件。探望权本质上是立法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而规定的一项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更大程度上是满足未成年人子女对父母的精神需求,使未成年子女与未直接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保持联结,对促进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及人格塑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未成年人父母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当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视情形确定,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同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兼顾父母双方的生活和工作。父母也应尽最大可能减少因家庭解体而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更好的行使和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
案例三:彭某与刘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彭某和刘某于2019年7月2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抚养权归彭某,五年后则归刘某,以后双方各自抚养权的期限为五年等。后双方因女儿就读幼儿园一事发生争执,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经云龙区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继续按离婚协议约定的年限轮流进行抚养,女儿由彭某抚养期间,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由刘某抚养期间,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典型意义】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实践中,轮流抚养能够让子女享有比单边抚养更加充分的母爱和父爱,兼顾孩子与父母的亲情与权益。虽然离婚夫妻因感情纠纷不能再维系家庭的完整,但作为孩子的父母应首先妥善安排好子女的今后生活。本案轮流抚养方式的确定,既考虑了双方及子女的感情需求,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四:马小某与马某抚养费纠纷案
【简要案情】
马某与田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马小某由田某抚养并支付抚养费;马小某上学及学习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支付到孩子最高学历毕业;医疗费、保险费也均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后因马某未及时支付相关费用,马小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其上学期间的学费、兴趣班培训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共计11900余元及利息。马某以抚养费中已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且马小某的游泳、英语、书法等兴趣班培训费用并非必须等为由拒绝支付。
泉山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对孩子的学习费用以及医疗费、保险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但马小某主张的补课费、课外兴趣班培训费等,系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不应支持。遂判决马某承担马小某向学校交纳的班费、学平险、班级诗歌集、书法等级考试等费用的一半,共计3800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子女其他生活教育费用的抚养费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如果父母双方就其他的学习费、医疗费、保险费等费用的支出另有约定的,离婚后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实践中,一些离婚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内容比较笼统、含糊,导致后期实际履行的过程中产生争议,这也成为一些当事人拖欠抚养费的借口,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质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双方约定的意思表示,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考察相关费用是否为教育、生活的必要支出,以保障未成年人子女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案例五:李某某与闫某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2018年暑假期间,李某某、闫某某在张某开办的“家庭式”辅导班学习。事发当天课间休息时,李某某、闫某某与他人一同在卧室玩耍,闫某某抱起李某某左腿致其摔倒,造成李某某2颗门牙折断。后各方因医疗费支付问题协商未果,李某某遂提起诉讼。
铜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无办学资质,在家中开办假期辅导班,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闫某某虽未满八周岁,但对搬起单腿可能会造成对方摔倒,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存在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某某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不具有办学资质的辅导班学习,存在监护疏漏,李某某应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案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学生在违规开设的“家庭式”辅导班学习期间受伤的侵权纠纷案件。实践中,一些校外开设的辅导班,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往往办学条件简陋、安全管理薄弱。此类辅导班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教育机构,但应参照学校、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出现学生之间的伤害事件时,应根据行为人、受害人及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客观情况、行为与伤害后果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判令开设辅导班的教师承担大部分的侵权责任,伤害行为人承担部分责任,受害人的监护人自行承担少部分责任,责任比例分摊合理,对此类的社会办学行为起到评价引导作用。
案例六:杨某诈骗案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杨某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假借销售一次性口罩的名义,使用手机微信,采取伪造身份证件、发虚假快递、拉黑对方联系方式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4万元。诈骗所得部分钱款被其挥霍,仅追回赃款4000元发还被害人。贾汪区法院通过“云上平台”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以杨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余额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法院对杨某进行了回访。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心理辅导的案例。杨某在接到判决书后,虽表示服判不上诉,但一度懊恼自弃,心情焦虑,以泪洗面。管教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法院后,考虑到疫情防控的需要,法官通过网络视频对杨某进行了判后回访,给予其心理辅导。回访中,法官运用心理咨询知识帮助杨某走出自弃的心理阴影,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同时电话敦促杨某远在外地的家人,常到监所看望杨某,让杨某感受到了法官及家人的关心和温暖。视频回访后,杨某心情趋于平稳,不再迷茫,在监所表现积极。长期以来,徐州两级法院坚持做好延伸帮教工作,将“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贯穿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全过程,为促进失足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发挥了积极作用,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