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01民终2528号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2020年04月23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甲女(化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乙男(化名)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归自己所有;2、判令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不得执行该房产;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乙男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该院于2018年10月12日查封了乙男名下房屋。2019年6月17日,该院立案执行。后甲女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2019年9月4日,该院作出(2019)豫0191执异61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甲女的异议请求。甲女不服该裁定,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17日双方登记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婚生女由乙男抚养,抚养费自理。百乐园一处房产、家具、家电和新乡市家属院一处房产、家具、家电归甲女。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纠纷。
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显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乙男,提交的小区物业办出具的收据显示其向该物业缴纳了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末的物业费。2019年10月28日,新乡市获嘉县保证性住房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该房为2008年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再查明,2019年2月15日,该院就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乙男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豫019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中显示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乙男之间债务纠纷发生在2018年9月以后。
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被告乙男名下,但原告甲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乙男于2017年3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已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且原告在庭审中称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占用的土地系划拨土地,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院认为,原告虽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其享有对涉案房屋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基于2017年其与乙男签订的离婚协议产生的,而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乙男之间的债权形成时间在2018年9月之后,甲女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在时间上具有优先性,且客观上不存在双方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甲女享有的是对涉案房屋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人的请求权,而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是针对乙男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涉案房屋的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具体而言,乙男与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乙男未将涉案房屋设定为抵押担保物,因此,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甲女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相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原告主张确认其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停止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判决:一、确认房屋归甲女所有;二、不得执行房屋。
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724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甲女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继续依法执行被上诉人乙男名下房屋);3、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并非确认不动产所有权之诉,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审判决第一项超出法院管辖和审理范围,依法应予纠正或改判。
二、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甲女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只是办理过户登记的普通债权请求权。二被上诉人的离婚协议中双方签字笔迹极其相似,且没有指印,很有可能是一人所签,故上诉人申请对该离婚协议书进行笔迹鉴定。
三、虽然二被上诉人的离婚协议书签署时间(2017年3月17日)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乙男债权债务形成之前,但被上诉人甲女在该债权债务形成时对此债务全部知晓并代替被上诉人乙男向上诉人偿还过欠款,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非如其所称对此不知情。
四、2019年9月28日,被上诉人乙男签署欠款保证书时明确表示,其与配偶同意将房产给上诉人,上诉人基于获嘉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和被上诉人乙男的还款承诺达成该还款协议。
五、被上诉人乙男于2013年8月21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信用卡,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多次逾期未还款,该行起诉前曾多次与被上诉人甲女进行电话催收。被上诉人甲女在与被上诉人乙男离婚后,仍以成年家属的身份签收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诉被上诉人乙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六、被上诉人乙男与被上诉人甲女离婚时,身负多笔巨额债务,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乙男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均赠送给与其结婚不满一年的被上诉人甲女,而后又在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乙男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期间将其中家属院房产出售给他人,不符合常理。
七、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涉案房屋已于2009年5月5日取得房产证,在二被上诉人离婚时具备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条件,二被上诉人于2017年3月17日登记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给被上诉人甲女,但直至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及上诉人申请执行期间,被上诉人甲女均未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提出异议,亦不符合常理。
八、二被上诉人的离婚协议系二人内部的财产分配约定,涉案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九、被上诉人甲女持有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并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已由被上诉人甲女占有使用,其提供的物业费收据是虚假的。
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优于被上诉人甲女享有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
甲女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在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无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二被上诉人于2017年3月17日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被上诉人甲女所有,被上诉人甲女因此享有对该房屋的物权变更登记请求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债权债务形成于2018年9月,是在二被上诉人离婚之后,且上诉人享有的是金钱债权,该债权并非基于对涉案房屋公示的信赖而产生。
(三)被上诉人甲女享有的物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无论从时间、性质、作用上,均优先于上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请求权,能够排除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二被上诉人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首先,二被上诉人离婚在先,涉案债权形成在后。其次,因被上诉人乙男婚内出轨,孩子才2个月,被上诉人甲女强烈要求离婚。婚前婚后,因被上诉人甲女有经商积累,对被上诉人乙男给予巨大的经济帮助,才出现了离婚协议中将两套房产归被上诉人甲女的约定,且法律并未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三,2018年9月28日,被上诉人甲女支付给田某15000元款项来源于被上诉人乙男的姐姐,因其不愿与被上诉人乙男联系,便让被上诉人甲女代转,何况二被上诉人之间还有孩子,这样做也没有什么问题。第四,2018年11月,被上诉人乙男将离婚协议约定的家属院房产出售,被上诉人甲女不仅知道,还为被上诉人乙男支付了解押款。被上诉人乙男收到房屋出售款后并未将款项交给被上诉人甲女。第五,被上诉人甲女有正当的生意,经常签收快递,有时不看就签收了。上诉人所称的2017年7月26日替被上诉人乙男签收快递属于正常现象。
(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并未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乙男存在抵押关系,上诉人称涉案房屋已抵押,证据不足。
(三)涉案房屋在二被上诉人离婚后一直由被上诉人甲女占有使用,自2017年以后的物业费也由被上诉人甲女支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乙男未做答辩。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房屋所有权人为乙男,产权登记时间为2009年5月5日。二、被上诉人甲女二审庭审中认可前述涉案房屋系被上诉人乙男的婚前个人财产。三、被上诉人乙男因使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信用卡,多次产生逾期还款的情况,该行起诉至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05民初14095号民事判决,查明并认定被上诉人乙男截至2017年5月30日欠款本金为239986.86元、利息为14595.4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0611.77元,遂判决被上诉人乙男偿还上述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该民事判决生效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105执26903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相关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裁定终结(2019)豫0105执26903号案件的执行。四、被上诉人乙男与上诉人发生债权债务后,其作为欠款人出具《欠款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第三条载明“我本人及我配偶同意将名下的房产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人员,以保证偿还上述欠款”。前述《欠款保证书》出具当天即2018年9月28日,被上诉人甲女通过支付宝向账户名为“田某”的账户转账2000元、3000元、10000元。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477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为乙男等人;该案的生效民事判决查明事实部分载明:2018年9月19日,原告通过其公司员工田某的账户向被告乙男账户转款257000元。五、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甲女陈述:(一)其婚前、婚后分别向私人借款及银行贷款用于被上诉人乙男做生意,离婚时私人借款及银行贷款均未偿还;(二)离婚时约定归被上诉人甲女的新乡市隧道局家属院一处房产,已在离婚后由被上诉人乙男出售给他人;该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尚欠银行贷款十多万元;向他人出售时,被上诉人甲女提供了部分款项加上买房人支付的几万元首付款用于该房屋的银行还贷解押;(三)婚后为被上诉人乙男做生意,其向浦发银行贷款(系两年期),离婚时尚欠该行一年多期的贷款未还。六、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乙男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于二被上诉人离婚之后,且二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被上诉人甲女,但基于以下原因,被上诉人甲女对涉案房屋的民事权益:
一、涉案房屋非被上诉人甲女与被上诉人乙男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被上诉人甲女系赠与性质,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二、根据上诉人的举证及被上诉人甲女的陈述,可知离婚时或被上诉人乙男名下存在个人债务或二被上诉人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且均未清偿完毕。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乙男将其名下婚前个人财产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被上诉人甲女,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离婚时虽然约定家属院房产一处归被上诉人甲女,但该房屋并未实际归属于被上诉人甲女,而是由被上诉人乙男予以处分并收益,且被上诉人乙男与上诉人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后,被上诉人甲女亦代被上诉人乙男向上诉人清偿了部分款项,以上情况显示二被上诉人在离婚后仍有经济往来且相关财产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72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甲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