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时户籍落在亲戚名下但随亲生父母长大,现如何恢复与父母关系?
这个题目从知乎问题转化来的。原来人家问的是独生子女时代,出生后出生关系放在了亲戚名下,但随亲生父母长大,遗产问题如何解决?
问题大意是在一九八几年独生子女实行时代,我爱人家里已经有一个男孩了,四年后我爱人出生,因为怕被罚,所以将出生关系落在了亲戚家(变成了双胞胎),但是还随着亲生父母长大成人。在法律意义上我爱人的亲生父母为她的亲戚。所以遗产问题便成了问题。
这种情况其实在福州长乐、福清那一带挺多的,我办案中也时有碰到。为此解答了遗产继承相关问题之后就给自己加戏,设置了这么一个题目自问自答。
一、直接向公安部门申报,请求变更父母信息
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第二十条
公民隐瞒事实、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经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注销、按实登记或者恢复原状。
理论上,居民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申请,注销原户口登记的父母信息,重新与生父母户藉登记为亲子关系的。当然,由于这类事由比较少见,公安机关应该很少办理,相应进程应会相对麻烦些。
二、向法院请求确认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解除与所谓“养父母”的收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各方均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完成相应亲子鉴定的程序不成问题。在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与生父母具备亲子关系、与养父母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报告作为证据的前提下,且各方又均同意确认孩子回归亲生父母,认祖归宗,“收养”关系自愿解除的情况下,法院会作出相应的确认亲子关系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如此,在法律上亲子关系就回归本来面目,各方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关系即予以理清,后续就更不需要担心遗产继承问题。而且也相对简单些,如当事人怕麻烦的,甚至连户藉登记信息都无需更正。
杂录:
人和人的出场顺序很重要。
陪他酩酊大醉的人,是没法送他回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