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由于房价持续不断上涨,不少夫妻在结婚时都是由父母一方出资购房,有的父母为了防止家庭财产流失,会选择将自己的名字与夫妻双方共同登记在一套房子上。对于这类房屋,法院在离婚诉讼时是否可以直接分割?
绝大多数法院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都是不直接处理共有财产,而是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处理,主要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如(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原告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该房屋尚有所有权共有人何X,即该房屋所有权为原告、被告与何X共同共有,由于该房屋在本案起诉时尚未析产,原告与被告以及何X的共有的份额尚未确定,何X为本案的案外人,但本案只是处理明确属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现涉及到案外人何稠,故对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不属本案的处理范围,应另案处理。
(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位于韶关市曲江马坝镇中心市场东侧第五层501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的规定,该501房可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情况,一时确实难以查清,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要求解决,本院不予处理。
但也有法院选择追加第三人直接处理共有财产,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
但目前通说观点是认为离婚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因此离婚案件不宜处理案外人的财产。离婚诉讼中,由于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将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则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即作出了支持案外人请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请求的裁判。但由于案外人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人民法院不予考虑案外人的请求,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有可能侵犯了案外人的诉权。如果案外人通过其它方式证明自己对有争议的财产拥有权利,则导致了原审判决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不宜一并处理。
再次,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解决方式。对该种涉及案外人财产的处理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离婚案件先中止,然后要求离婚当事人先对该财产通过诉讼进行确认,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确定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处理;另一种做法是离婚案件先进行处理,等离婚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由离婚当事人另案诉讼对该财产进行处理。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当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财产不予以处理。当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确认相关权利的诉讼后,才能再次就该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