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不容易,有些女方担心婚后没有保障,在财产上会对男方有一些要求,这其实也很正常。但相关重大操作,务请咨询专业律师,否则有可能白忙活一场。
重庆有位李女士非常厉害。再婚过程中,她的一系列操作节奏掌握得很到位,最终表现在财产所有权的效果亦很明显。
李小姐与范先生于2012年底介绍认识恋爱,在2013年初双方即登记结婚。2013年3月7日将范先生一套婚前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办理了权属变更加名手续。2013年6月13日,双方又向重庆市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夫妻更名,减去范先生名字,仅以李某个人名义申请登记,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2013年12月26日又让范先生立书声明:“立书:范某承诺重庆某某房子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任何时候由妻子李某自己处理包括老了李某一个人时候自行处理。”
至此,似乎万无一失了。可能是李小姐财产到手对范先生态度有转变化,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初,范先生遂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李小姐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依据所有权证及立书内容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可惜,天不遂人愿,最终重庆一二审法院都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支持李小姐个人财产的抗辩,最终李小姐仅分得一半房产。
重庆一二审法院主要认为:
1、房产第一次加名手续,让范先生的婚前个人房产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6月13日双方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变更登记仅是夫妻更名,变更登记在李小姐名下,并未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2、对于范先生2013年12月26日的立书。从“立书”内容看“……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任何时候由妻子李某自己处理包括老了李某一个人时候自行处理”,无法得出只要李小姐不提出离婚,涉案房屋就归李小姐所有的结论;也无法得出范先生提出离婚,涉案房屋就归李小姐所有的结论。
蔡思斌律师:
估计李小姐在2013年底让范先生签下这样一张立书,心里面是欢呼雀跃的,耗费一年时间,赚了一套房,真是太值了。她当时应该是没有请教律师,以为自己让范先生写下这样的内容,约定房子在任何时候都归自己处理,再配合房子所有权仅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那房子肯定是属于自己个人财产了。如果她当时再谨慎下,去咨询律师,内容变成“房屋归李小姐个人所有,任何时候李小姐都有权自行处理”,那就视为夫妻财产约定,而且内容约定得非常明确,房屋妥妥归李小姐个人所有了。
不过,从道义、道德角度而言,这个结果也不坏。不然,范先生结婚一年就失去一套房屋,那代价也太惨重了些。
菜驴杂录:
通常我们认为,当有更多选择时,我们会过得更幸福,但事实并非如此。
美国盖洛普等调查机构在对国民的幸福指数调查时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离婚的美国人,在离婚5年后的幸福感(无论再婚与否)相比没有离婚时并没有提高。
当然,打离婚官司的律师们不同意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