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与林芳于1991年1月结婚,1999年生育一女王青青。2004年5月,王强和林芳协议离婚,约定王青青由王强抚养,抚养费由王强承担。2004年12月,王强和吴丽结婚,王青青随王强、吴丽共同生活。2012年2月,王强因病去世,王青青继续随吴丽生活。2013年5月,王青青随祖父母生活。王强死后其单位每月支付补助金322元,吴丽在王青青随祖父母生活期间,每月除322元外未支付其他费用。
问题:
1、现林芳要求对王青青享有监护权并抚养王青青,能否将吴丽列为被告?
2、王强死亡后,吴丽对王青青是否有抚养义务?
3、吴丽能否要求林芳支付吴丽和王强结婚至今支付的抚养费?
1、现林芳要求对王青青享有监护权并抚养王青青,能否将吴丽列为被告?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林芳作为王青青的生母,是王青青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权利与职责并不因离婚或离婚协议的抚养权归属约定而免除。在王强去世后,王青青作为监护人,有权要求抚养王青青。
吴丽在与王强结婚后,基于再婚关系与王青青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王青青随王强、吴丽共同生活多年,由王强和吴丽共同抚养的,吴丽与王青青之间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王青青与吴丽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因而,林芳若欲抚养王青青的,可将吴丽列为被告。
2、王强死亡后,吴丽对王青青是否有抚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吴丽与王青青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吴丽对未成年的继子女王青青也应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及相关法律精神,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王强死亡后,吴丽与王青青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自然立即解除,吴丽作为继母仍应继续承担对王青青的监护责任直至双方的关系通过法定程序解除。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及第14条“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使同一顺序中的数人。”的规定,作为生母的林芳和作为继母的吴丽均为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在王青青生父王强死亡后对王青青均有监护责任。
3、吴丽能否要求林芳支付吴丽和王强结婚至今支付的抚养费?
在王强与林芳离婚后直至王强死亡期间,双方系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由王强独自承担王青青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王强履行其约定义务,同时保障了王青青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吴丽要求林芳支付此期间抚养费的,无法律依据。
而在王强死亡后,吴丽与林芳作为共同监护人,均负有抚养、照顾王青青的义务。吴丽作为和王青青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对王青青尽到了照顾、管理、保护和教育的监护责任;而林芳没有和王青青共同生活,没能直接履行上述监护职责,则宜以给付抚养费的形式承担其监护义务。即林芳应当支付自王强死亡后至王青青随祖父母生活期间的抚养费。抚养费标准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如抚养期间为14个月,则应支付费用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14.
结语:在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确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负有监护、抚养义务,一方面是基于拟制血亲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更多是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蔡思斌
2020年1月2日
本文改编自案例: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潮中法民一终字第46号《林XX与许XX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以上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