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洪在文太宾馆进行维修工作中,不慎从楼上坠下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4日死亡。小叶为婚生女小某大学读书期间筹集小某学费、生活费,借款3万元。
原告顾某系小洪的母亲,小洪兄弟姐妹八人,他们的父亲早逝于1983年6月15日。小洪及其兄妹四人于2014年6月11日共同投资合伙经营文太宾馆,小洪任负责人,并进行经营管理该宾馆至其死亡。该宾馆总投资额113万元,小洪出资20万元,占股20%,该宾馆注册为小洪个人独资企业,而实质是兄弟姐妹五人共同合伙投资。因小洪的工伤死亡,文太宾馆于2014年11月28日与小叶、小某2达成《文太宾馆对小洪死后赔偿处理协议》一份,协议一次性赔偿金20万元,扣除小洪作为股份持有人应付的4万元,小叶、小某2出具收条,收到了赔偿款16万元。
小洪在经营管理文太宾馆期间,通过与他人借腹生子方式,于2014年1月23日在医院产下原告小小洪。小洪的哥哥小辉为不引起小洪家庭矛盾,将小小洪登记在其户口本中。2015年12月4日,鉴定中心根据小辉的委托,对小辉与小小洪进行亲子鉴定,该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不支持小辉是小小洪的生物学父亲,不排除小辉与小小洪来自同一父系的鉴定结论。
因小洪意外死亡,小洪的妻子和小洪的女儿申请认定小洪因公死亡,人力和资源保障局认定小洪死亡为工伤。小叶、小某2、顾某、小小洪等四人以文太宾馆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判决:1、由文太宾馆支付四人丧葬补助金34848元;2、由文太宾馆支付四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未得到执行。
又因小洪意外死亡,其妻子小叶、女儿小某2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文太宾馆的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法院判决:1、解除小叶、小某2与小辉、小芳、小珍、小安、第三人小顾、小小洪之间的合伙关系;2、由小辉、小芳、小珍、小安向小叶、小某2、第三人小顾、小小洪返还投资款10万元。该判决书至今未能自动履行。
小洪与小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出资购买小叶单位福利房一套,登记在小叶的名下,市场价值为217707元。后购买另一套房屋,登记在小洪名下。首付款2万元向小叶的弟弟所借,按揭贷款还款至2014年10月3日,仍下欠贷款未偿还。小叶于2015年花费20万余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仍下欠装修费5万元,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不包括装修部分价值)为312179元。
一、关于法定继承人资格的认定问题。
小叶是小洪的配偶,小某2是小洪的婚生女儿,顾某是小洪的母亲,三人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小洪尽管其户籍登记在小辉的户口簿中,但依据鉴定意见书,小辉是小小洪的生物学父亲,不排除小辉与小小洪来自同一父系的这一结论,以及作为祖母的顾某的证明,可以推定小小洪即是小洪的非婚生儿子,因此,小小洪具有对小洪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
二、关于确定被继承人小洪遗产的范围问题。
本案中属于小洪遗产的包括其与小叶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和文太宾馆的投资款10万元。房屋按揭款在小洪去世后的应还贷款70576.03元应属于其个人还款,应在房屋价值中扣除该部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的市场价值为312179元-70576.03元=241602.97元,房屋市场价值217707元,文太宾馆投资款10万元,上述三笔财产的一半属于共有人小叶,另一半属于被继承人小洪的遗产,依法应由四人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进行平均分配。同时,对于投资款10万元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分配,应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依照上述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三、关于小洪因公伤亡所获得的赔偿款分配问题。
继承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补助金是小洪死亡后产生的,是对小洪家庭损失的弥补,是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属于被继承人小洪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已实现的16万元赔偿款,赔偿款的分配比例不同于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参与分配的人员是近亲属亦不仅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赔偿款中的赔偿项目也需要依法区分,具有对该赔偿款的权利请求权人可以另行主张。
四、关于小洪与小叶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小叶为交付房屋首付款,向其弟弟借款2万元。因小某2大学学费和生活费,小叶向小谢借款3万元。在小洪去世后第二年,欠装修费5万元。为交付购买房屋首付款借款2万元以及2014年2月为女儿小某2学费、生活费借款3万元,是在他们夫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的借款,该两笔借款5万元,依法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但是,5万元装修款在小洪去世后,不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综上,小洪死亡,夫妻关系终结,小洪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本案中,小洪的遗产能够分配的只有与小叶共同共有的两套房屋中价值的一半,即房屋241602.97元+房屋217707元-共同债务50000元=409309.97元的一半为204654.98元。小叶、小某2、顾某、小小洪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均分配该遗产的权利,每人应得遗产份额51163.75元。因该遗产房屋事实上由被告小叶占有与使用,并为不可分物,因此被告小叶应将原告顾某、小小洪应得的遗产份额同等货币金额交付给原告顾某、小小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