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姚和李是夫妻,有四个孩子,姚佳,姚毅,姚冰和姚鼎,建造农房一栋。姚和李于2002年6月和2003年6月去世。2005年3月1日,原告姚佳和被告姚毅达成一份供养协议。协议规定四个兄弟姐妹的父母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去世。妹妹姚佳,姚冰和姚鼎均已结婚。姚毅因小时致残,独居生活在其父母留在的房子中,并且修理、改造、管理了房子。四个兄弟姐妹一致认为,父母的遗产由姚佳继承的。姚毅,姚鼎和姚冰自愿放弃父母房产的继承权,姚佳负责姚毅晚年生活及后事安排。
四个兄弟姐妹通过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父母的遗产属于一个人,并对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负有责任。后三人反悔,抚养人起诉要求按照协议将父母遗产归其一人所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吗?
【福州律师解答】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本案中,四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人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与被告可以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涉及拆迁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姚毅身体有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情况,故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
【相关知识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首先考虑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限制遗赠财产的数额。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有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