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相互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1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沁益,现年6岁,就读于仓前小学。原、被告因缺乏沟通与交流,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认识,2005年双方到富民县勤劳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沁益,现年7岁,在仓前小学读一年级。婚后夫妻感情开始时还好,原、被告同时在私企工作,原告作质检工作,被告作保安工作。被告懒惰、嗜赌成性,整天沉迷于游戏,从不为家庭着想。多年来,一争吵就动手打原告,过后不反省,认为是理所当然。2012年8月23日,原告和朋友一起吃饭,被告不由分说一脚踢在原告的腰部,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为了孩子和家庭,原告一忍再忍,还在外找了份兼职。可是被告不但不体谅原告的辛苦,还无端猜疑原告,对原告极端的不信任,经常无故指责原告,近两年内多次对原告提出离婚。在吵闹中,被告当着亲人的面侮辱、殴打、威胁原告,使原告心灰意冷,现已分居近三个月。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所诉事实与理由多为夸大不实之词,并不成立。女儿才7岁,被告不同意离婚。一、被告在家懒惰无为,不作农活,沉迷于游戏等属于夸大之词,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个人的爱好健康正常,完全不足以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被告承认自己之前确实有些懒惰和爱玩游戏,但现在被告已经努力改掉了很多,游戏仅作为一种业余爱好用来放松,有时间也会作作农活,被告的父母和朋友都可以作证。况且被告常常上夜班,下班回家打打游戏适当放松也很正常。原、被告自1998年恋爱后结婚,至今已有15年之久,对各自的爱好和性格早已应该了解和适应,这些习惯不会对夫妻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被告已在积极改正这些习惯,因此原告提出的这些问题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被告平时没有暴力倾向,与朋友、家人、同事相处融洽。诉状中所述2012年8月23日发生的事情与事实不符。那天是七夕情人节,按理说夫妻应该一起度过,但被告去上班之后,原告就出去和别人吃饭唱歌,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原告也不接听,出于担心,被告只好请假回去找原告,在永定小学门口找到喝醉的原告。对于一个丈夫来说,自己的妻子在情人节晚上和别人过节还喝得烂醉,这样的事情让被告很生气,当时由于过于愤怒,情绪激动有些过激,但没有诉状中说的那么严重。被告对于自己动手表示抱歉,可这也是有缘由的,被告以后会努力克制自己的情绪,但这远远没有达到需要离婚的地步。三、被告真心想与原告和睦幸福地生活,公公婆婆对原告都很好,所有的亲人好友包括原告的父母都不希望原、被告离婚。被告偶尔提出离婚纯属是在争吵时所说的气话,想用离婚来让原告感到紧张,希望原告平时少打牌多顾家。被告的父母对原告都很好,被告对原告也是照顾有加,冷天到了把原告的大衣洗好,还把取暖器送到原告工作的地方,生日也会送原告礼物。被告的父母都是农民,本来挣钱就不容易,前不久两位老人还拿出5000元让原告去学车。原告到娘家去住以后,被告一直不停地劝她回来,亲戚朋友都一起去劝过原告,却都没有用。被告一点都不愿意分居,可是原告不肯从娘家搬回来,被告是真心希望能和原告好好过日子。而且被告的心脏不好,因为离婚这件事让被告感到压力很大、身体不适,有一次还发病转到延安医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不能因此而提出离婚,逃避夫妻的义务。四、如果双方离婚,会给7岁的女儿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孩子才有7岁,刚上一年级,正是成长开始的关键时期,这个时候若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创伤和影响将会是一辈子都无法治愈的,无论孩子跟哪一方生活,对孩子的成长都会造成伤害。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离婚只是一时冲动,希望法官能够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问题。
法院观点: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存续的纽带,且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是否准予离婚”的一个重要条件。本案中,从婚前来看,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且相处多年,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双方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比较好的。从婚后来看,原、被告共同生育了女儿,虽然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因此受到影响,婚姻关系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与交流,正确地安排并处理好家庭事务,经常反省自身的不足并及时纠正不良的生活习惯,多谅解、宽容、关心、爱护对方,夫妻感情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解决的,夫妻感情存在修复可能性,原、被告双方仍有可能和好。从缓和夫妻矛盾、维护家庭完整和谐的角度出发,加之考虑到孩子尚且年幼,需要父母完整的爱与呵护,故不支持原告离婚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