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达爱意,为了让老婆安心在家教子,为了工作家庭两边均能合理照顾,丈夫一般都会送给老婆各种礼物,口红、LV包包、手机、车子等等。那么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呢?
按照道理来说,夫妻财产在夫妻存续期间是不分你我的,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个人财产,不就显得有些生分了吗。但是呢,稀里糊涂的赠与以及稀里糊涂的接受赠与,最后财产究竟属于谁,双方均不知情,这可不是明智之举。
婚内赠与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以及《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婚内赠与的财产适用《合同法》有关于赠与的规定。
若只是口头赠与,无任何实际行动,则只能算是夫妻之间的日常聊天打趣之举,无伤大雅。
若是协议赠与,则需要着重注意赠与协议的写法。例如x小姐与y先生曾经签订一份协议,在y先生被x小姐撞破婚外情的当天。后来,y先生并没有停止婚外情行为,反而变本加厉。x小姐于是伤心欲绝,想要拿着协议让y先生按照协议中的约定给自己两套房产。然而协议上面写着:“由于丈夫存在过错,如果离婚,房子归周小姐所有……”。
看到这里,只能感叹此份协议不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协议,不能按照赠与合同的性质发生效力。反而基于协议上的内容,该协议在实践中更可能被定性为离婚协议。而如若使之生效的要件就是x小姐和y先生需要进行离婚登记。
因此,若协议被认定为离婚协议,那么双方私下签字甚至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协议也不生效,约定的内容就更不可能实现了?看过大量类似的案例,均是由于协议内容写法不专业导致夫妻赠与协议被定性为离婚协议,最终在离婚诉讼中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所以切莫稀里糊涂的接受赠与,到最后可能什么都没有咯。
签订好赠与协议后, 应当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及时办理手续,过户手续或者公证手续,选择其中之一即可。赠与人虽是夫妻一方,但是也不排除赠与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就以房产为例,如果夫妻双方根据赠与合同,将其中一方所有的房屋或双方共有的房产过户登记至另一方的名下,或者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手续,则该房产属于受赠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独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当启动离婚程序时,该房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