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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对该部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的概念,即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中,原告应提出子女的抚养方案,涉及的内容应包括:子女的直接抚养方、抚养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以及方案依据的事实及与理由。
接下来,就让五美律师为大家解答在制定抚养方案时应该注意什么吧~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天然地,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生理心理上对母亲的依赖较大,由女方抚养更加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亦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若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
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其心智已相对成熟,对事物有较为完全的思考,且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想法。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小孩有自主选择跟随父、母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法院在抚养权归属的判令上一般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此外,在广东省高院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中对于子女表达抚养意愿的年龄界定也进行了放宽,原则上,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子女,都可以就其抚养、探望事项发表意见。
(3)多子女或多胞胎的抚养权归属,仍以子女利益为判决核心。
在以往的实践中,多子女或多胞胎的情况下,一般会判决由父母双方分别各自抚养。这种判决结果是出于保障子女成长环境稳定及平衡父母之间的矛盾,促进探望实现的角度考虑的。如果由父母一方抚养全部子女的,每个子女可得到的教育照顾的时间将会变少,同时,亦有可能出现探望困难的情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但是,由于多子女、多胞胎从小在相同的环境下成长,相互之间十分依赖,感情联系密切,若是非要把多子女、多胞胎分别交由父母各自抚养,无疑会给他们在情感上、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出于对儿童身心健康的综合考虑,在父母一方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越来越多法院出现把多子女、多胞胎判给父母一方抚养的案例。
(4)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由该方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子女随一方老人生活时间较长的,亦可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现代人的生活压力大,夫妻双方均在外打拼挣钱养家,把孩子留在家中由父母帮忙带养的情况十分普遍。因此,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差距不大时,子女随一方老人生活的时间较长,且老人有能力有愿意帮助协助抚养的,可作为父母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予以考虑。
在父母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将参考双方对探望权的要求,并考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依法判决。为使作出的判决更有利于执行,法院一般会判决固定探望,即判决未直接抚养一方在固定的时间段内以固定的方式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