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对夫妻想给女儿买套房,
但因为女儿还小,
暂不具备广州市住宅购买资格,
他们竟然想到借用相熟的
小区保安队长名字来买房……
不料,房子购买成功后,
小区保安队长却不认账了。
双方同时将对方告上了公堂。
法院会怎么判决这起纠纷呢?
夫妇借用小区保安名字给女儿买房
2015年期间,陈某与欧某夫妻俩打算为女儿小欧购买一套住房,夫妻两人在自己居住的小区看中了一套房产,但女儿小欧当时未满18周岁,暂不具备广州市的住宅购买资格。在别人建议下,两人想到了可借用他人名字来买房。
在物色人选过程中,夫妇两人想到了吴某,吴某是小区的保安队长,因吴某曾为陈某处理过车位事宜,双方熟悉并互相取得了信任。因此陈某与欧某夫妻俩和吴某口头约定:陈某、欧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由吴某代持有,暂登记在吴某名下,待小欧成年后,陈某、欧某、小欧可随时要求吴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
双方达成上述口头约定后,由吴某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陈某与欧某向开发商付清购房款及税费,并一直居住在所购房屋,房屋装修及水电等各种费用均由陈某与欧某支付。
如今,女儿小欧已经具备购房资格,陈某与欧某夫妻俩为此想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不料,保安吴某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多次沟通无果,陈某与欧某夫妻俩以及小欧只好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协助将所购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
保安起诉声称他才是房屋主人
然而,同一时间,吴某也将陈某告上了法院。
据吴某控诉,他于2015年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当时因自己被调往江苏工作,为此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为此委托了朋友陈某在购房过程中办理各项手续,而且当时出具了委托书给陈某。
吴某声称,因陈某为他支付了全额购房款,所以他基于委托关系对陈某产生了全额购房款的欠款,并立下借据一张,但借据已经交给陈某,他没有留底原件。因欠陈某钱,他只好将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交给陈某作质押。
至于欠款,吴某称,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利息,陈某提出要使用房屋,因他已到江苏工作,因此也同意将涉案房屋交给陈某使用,双方口头约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吴某指出,涉案房产应归其所有,他愿意将陈某出借的款项还给陈某,但是陈某却不愿意把房产还给他,还拒绝支付房屋使用费。为此,他只好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陈某搬出房屋,将房屋交还给他,并要求陈某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占有费。
法院判决驳回保安全部诉求
白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欧某、小欧主张是借吴某的名义购房,为此涉案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但是,吴某却主张与陈某之间只是存在借款关系,涉案房屋的房款是由陈某代为支付。
鉴于双方都不能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各自的主张,只能依据民事优势证据作出判断。
从客观行为来看,由陈某支付全部房价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就由陈某、欧某、小欧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至今、购房合同、税费凭证和房产证都是陈某、欧某、小欧持有,吴某多年来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从主观动机上看,陈某、欧某在购房时不具备在广州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购买资格,而购房时小欧尚未满18周岁,需要待其年满18周岁时才具备住房购买资格,故陈某、欧某、小欧具有借用吴某的住房购买资格购买涉案房屋并在欧某某年满18周岁时再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欧某的动机。
吴某主张双方是借款关系,但对于巨额的借款,吴某对借款的偿还方式、还款期限、利息等借贷基本事实的陈述语焉不详,明显违反日常生活情理;
另吴某对同意陈某借住涉案房屋的时间、对价,以及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等资料均在陈某、欧某、小欧手中,为何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事项不在意等事项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据此,法院采信陈某、欧某、小欧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的主张。并据此判决吴某协助陈某、欧某、小欧办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欧某某名下的手续,最终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很大
经办法官提醒,借名买房存在多种风险。首先,一般的借名买房协议,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法律认可其合同效力。但借名买房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房屋时,如不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购主体资格的人购买和取得保障性住房,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除了合同效力的风险外,由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双方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双方对于借名买房若只存在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当然,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也不代表着借名人就万无一失。
因此,借名买房风险很大,在此提示广大购房者,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轻易采用借名买房,最终可能导致房、钱两失。
来源:家事法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