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事律师 微信公众号
问:刘律师,麻烦看看我的故事,帮我出出主意。我今年25岁,被一个已婚男欺骗,曾经想到报复和寻死,但终归还是没有勇气。我们在一个工作的聚会场合认识,他是另外一个单位同行业的部门主管,自然话题就多,他人很帅也很讨女孩喜欢,很快,我们热络起来。他比我大10岁,说因为感情不和已经离婚,女孩跟着妈妈,他出抚养费,只是探望孩子每个月会见两次,平时基本不联系。他说因为离婚不久,为了不让前妻知道他有女朋友,我们关系暂时不公开,等时机成熟再说。他工作忙,但每周都会来我这一两次,也会买些东西和我一起做吃的,我们很少外面吃。两年的时间很快,我感觉很幸福,对未来充满了美好的规划和向往。两年里,两次怀孕,但都因他的各种借口不得不打掉,他承诺,一定要给我一个体面的婚礼,一定要让他的孩子体面地出世,他说什么我都信。然而,不久前,我偷偷看到他们一家三口逛商场(给我看过照片,我大概认出他前妻和孩子),他们关系似乎很密切,女的时不时还挽着他胳膊,还叫着他“老公”,我当时头一热,差点晕过去,就故意绕道他们前面侧目看他,他发现了我很惊讶也很慌,但我忍住了当场没发作,走到一边等他过来解释。他不知道和妻女撒的什么谎,只一会就自己过来了跟我解释:“不是女儿在吗,你别乱想,不是你想的那样。”他还在撒谎,我一下子失控了,和他大吵,质问他为什么骗我,我完全奔溃声泪俱下,他妻女听到吵架过来了,他让我先回去,说回头找我,便拉着妻女走开。我忘不掉的是她妻子回头很鄙夷地瞪了我一眼,嘴里似乎骂了一句什么,像是挑衅又像是侮辱,我简直无地自容。我给闺蜜打电话,她来接我回到住所,我一个星期不吃不喝不见人,瘦了10斤,人一下子垮掉了。通过调查,他没有离婚。期间,他又打电话发微信道歉讨好,我不理不睬,后来他也不再理我。我现在就是恨,就想报复他,要怎么惩罚才解恨?我也不想违法,但我也不想放过他,真的,一想到恋爱期间的种种场景和甜言蜜语,我就犯恶心,他就是个大骗子大人渣。我两年的微信都保留着,也有照片、录音录像、就医证明有他签字。我怎么才可以告倒他?
答:当然可以告了,要看你具体告什么和怎么告,民事也可以告,刑事也可以告,但这些都要靠证据支持。既然想报复,就应该合理合法地报复。
如果你那些微信、照片、诊断就医资料、录音、视频很详实充分,告民事侵权是没有问题的。一些证据需要做公证来固定效力,具体你可以请律师帮你梳理和整理证据,必要时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做到所有证据能够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首先,你们都是成年人,人格是平等的,但在交往恋爱问题上却是不平等的。他已婚,你单身,他欺骗,你纯真,从一开始,你们的关系就是不平等不平衡的,他侵权,你吃亏。
其次,你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两年交往没想到去查?过于轻信了。也难怪,你还小没啥社会经验,唯恐多查多问会让对方以为你多事多疑。我也确实经常接到类似咨询和求助,已婚男骗女孩的故事每天都在发生,可能小女孩比较好骗吧,何况是恋爱中的女孩智商都是零,她们就是不怀疑不调查,对骗子往往都是深信不疑。
这样的案例有先例的,根据情况不同,索赔额不同,基本在十五万左右,也有更多的,要看侵权程度及对方的履行能力。那么,案由呢,大案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小的案由其实应该是性权利纠纷,但目前还没有细分到这个案由,你可以在诉求和事实理由部分明确和具体阐述。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法院最终确认某男侵犯的是某女的性权利,此权利属于人格权范围下。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提出性权利这样一个概念,但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故应对人格权作广义的理解,采用概括方式确认性权利属于人格权,所以最终认定为侵犯性权利。
支持判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如果是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就算重婚,其实就是与法定配偶之外的异性形成了事实婚姻,而本身没有与法定配偶又没有办理法定离婚手续的就属于重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