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家暴受害者的“保护盾”
案情简介:
刘某与杨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婚生子,后刘某与杨女士感情破裂,双方自2012年开始分居,婚生子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2014年11月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将婚生子归由其抚养。杨女士在蔡思斌律师团队的帮助下获得该离婚纠纷案件的胜利,争得婚生子抚养权的同时,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也得到了支持。但此时双方并未就婚生子的探视方案达成结论。
故2016年1月刘某针对婚生子探望权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周探视婚生子一次,探视时间为每周六上午九点至每周日上午九点;刘某每年暑假与婚生子连续共同生活20天,每年寒假与婚生子连续生活10天,接送由刘某负责,探望应提前通知杨女士,杨女士须予以配合。
案件分析:
一审结束后,杨女士满脸伤心与失落,这样的判决结果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影响,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故杨女士立即找到蔡思斌律师团队,希望能够代理上诉事宜。
众所周知,二审的改判率是极低的,要想在二审中获得改判绝非易事。在与杨女士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了解后,郑淑琼律师向杨女士阐述了代理方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即在于探视方案的合理性。
郑淑琼律师代理方案: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需以维护未成年人子女权益,有利于其成长为原则。针对一审判决,郑淑琼律师提出探视方案:刘某每周可探望婚生子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于每周六或每周日上午8点至下午7点。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探视时间过长,未考虑到婚生子年龄尚小、身心特征及作息时间等因素,严重影响了婚生子的生活学习等习惯。
1、自2012年双方分居开始,婚生子一直跟随杨女士及其家人共同居住生活,已近四年,婚生子早已习惯现有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
2、婚生子患有鞘膜炎,生活作息必须十分小心,但刘某存在抽烟喝酒、沉迷网游等恶习,作息紊乱。
3、婚生子周末及寒暑假都有固定的画画培训、钢琴辅导等课外兴趣班,长时间的探视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
二、杨女士之前亦让婚生子随刘某回家过年,希望在行使探视权时一切能以婚生子的健康成长为首要,婚生子年龄尚小,每晚睡觉还需杨女士陪伴才可入睡。
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应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为原则。婚生子现仅五周岁,年纪尚幼,规律的生活作息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判刘某除每周探视婚生子一次外,每年暑假与婚生子连续共同生活20天,每年寒假连续共同生活10天,探视时间过长,不利于孩子培养规律的生活习惯和作息,将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采取每周逗留式探视一天比较适宜,亦有利于父子感情的培养。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刘某于每周六上午九时,可将婚生子接走,次日上午九时之前将刘某送回杨女士处;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在郑淑琼律师的努力下,最后我方的代理意见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只是对每一次的探望时间予以适当延长。案件最后得到杨女士的好评,而更加欣慰的是让这对母子能够继续相守相依,让婚生子能够继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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