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佳和家事 微信公众号
前言
最近,广受关注的上海“杀妻藏尸案”终审宣判,法院维持死刑判决;同日,轰动一时的泰国“杀妻骗保案”首次开庭,控方要求判处死刑。这两起曾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案件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受害人都是即将步入30岁的年纪,都是初为人妻,却都被自己的丈夫葬送了生命。“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但有时,恶魔不止在人间游荡,甚至可能就藏在身边的亲密之人中。在Alpha案例库以“婚姻家庭”为关键词检索,会得到7572件暴力犯罪刑事案件结果,其中故意伤害最多,有4626件;故意杀人次之,有2642件。
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分析,即便再强调法律的理性,感情也总是绕不过去的话题。
我们以近期发生的两起被广泛报道的感情纠纷引起的暴力案件为引,来探究感情因素在相关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5月27日,一名男子在重庆街头持水果刀将一名女子刺伤。该男子在被警方逮捕时声称作案原因是妻子出轨。警方证实,犯罪嫌疑人鲁某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被害人已于当天深夜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的好友接受采访时表示,出轨的不是妻子,而是鲁某,其因出轨被发现后不同意妻子离婚的要求而将妻子杀害。时隔不久,又一案件出现。
根据南京警方通报,一陈姓男子在被抓获后交代了其因感情问题将妻子杀死后分解藏匿于单位仓库冰箱里的犯罪事实。据被害人姑妈表示,陈某和妻子曾经离婚又复婚,妻子个性有点强,但感觉夫妻俩一直很恩爱。陈某的同事也表示,其在工作中“板正、有礼貌,口碑不坏”,做出这样的事大家都很吃惊。
上述两起案例都是由感情纠纷引起的严重暴力案件。实务中,感情问题无论在婚姻关系的终结中还是在婚姻家庭暴力案件中都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离婚审判大数据报告》,在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中,45.9%是因为感情不和。感情问题是婚姻破裂的首要因素。
而根据案例检索结果,在7572件婚姻家庭暴力案件中,有近4038件涉及感情问题,占比超过一半,在前述四大因素中占比最高。可以说,感情是婚姻的起点,也是婚姻的终点;感情让两个陌生人变得亲密,却又使得亲密之人互相伤害。
上述两起案件分别涉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而实务中,因为感情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远多于其他种类的案件。
从案例检索数量可以看出,4038件涉及感情的暴力案件中,故意杀人案件就有1844件,占到了45%。除杀人和伤害外,其他所有类型的案件合计占比仅为不到3%。这个数据实在让人不寒而栗,似乎感情问题引起的纠纷,不下手则已,下手则必置之死地而后快,这恐怕不是一句“最爱的人伤害最深”所能解释的。具体我们将尝试在下面的“加害者画像”部分进行分析。
总体检索结果并没有呈现出特别明显的地域分布特征,各省案件数基本与人口数呈正相关。
前三位分别是广东、四川、湖南,后三位分别是西藏、上海、海南。上海的数据特别引人注目,其人口数多但案件数尚可。
有近一半的案件中矛盾的产生是由于家庭琐事。“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口角”不止常见于家庭情感类文章的描述中,也会出现于涉及婚姻家庭的暴力案件的判决书中。
“离婚”与“复婚”也是经常出现在判决书中的关键词,占据了半壁江山。一边是部分人因为离婚离不了而起了杀心,另一边则是部分人离婚后后悔、求复婚不得而起了恶念。感情的反反复复令人难以捉摸。“怀疑对方出轨”和“怀疑子女血缘”紧随婚姻纠纷,也是引起暴力案件的重要原因。这其中真正的关键词是“怀疑”,因为多数案件中法院并未认定出轨或子女非亲生的事实,犯案的理由仅仅是猜测,或者是为恶行找了一个蹩脚的借口而已。在所有案件中,“一时冲动”的表述都时常出现。然而多数情况都是被告人辩称,法院最终认定的寥寥无几。
多数案例中,加害者受到的教育程度不高,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更倾向于简单、暴力。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较高的应激性和较低的控制力,受到外界一点影响便觉得受到了冒犯,从而难以克制施暴的冲动。
例如“(2014)白刑初字第26号”判决案例中,初中文化的犯罪人因女友与其分手,先是发短信威胁女友家人,而后持刀砍死女友并将女友姐姐砍成重伤。又比如上海杀妻藏尸案的犯罪人教育水平低但性格极端,出轨被发觉后给出的誓言竟然是“如有(其他女人),烧炭,在家里,一起死”。
而与普遍认知可能不同的是,部分情感类暴力案件的加害者拥有非常强烈的道德感和价值观,但可惜由于认知水平的不足,这种道德感和价值观往往又是扭曲的,伴随着强烈的外部归因趋势,即在遇到问题时认为“都是别人的错,都是社会的错”。在“(2015)郑刑二初字第12号”判决案例中,犯罪人怀疑新婚妻子出轨,为查清事情真相,将妻子捆绑并持刀威胁,并在得知妻子确实与他人发生关系后购买了毒药准备与妻子共赴黄泉。在“(2016)鲁刑终383号”判决案例中,犯罪人因自身出轨导致离婚,却无法接受前妻再嫁的事实,持斧头砍杀前妻的现任丈夫。另外有部分加害者则表现出另一个极端,其教育水平足够,甚至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在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解决家庭矛盾时,也铤而走险走上了用暴力犯罪手段解决问题的道路。前述的近期南京某集团干部杀妻分尸案、曾经轰动一时的原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买凶杀妻分尸案都属于此类。
婚姻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中,配偶或前配偶是最多的群体,但并不是唯一群体。加害者的子女、父母、姻亲成为受害者的情况也有很多。部分案件的受害者中还有离异配偶的现配偶,甚至有完全陌生的第三人。受害者群体的不确定性使得统一受害者画像的归纳几乎不可能。
并且在相关判决中,我们也很难在事实认定部分找到对受害者性格的描述。“出轨”“欺骗”“爱唠叨嘴碎”这样对受害者的评价基本来自于加害者的陈述,意在暗示受害者某种程度的咎由自取。令人遗憾的是,近期发生的案件中,这种归罪于受害者的现象仍非常明显。但在此类案件的法院判决中,受害人的过错极少被认定,只在受害人对家庭成员实施家暴的情形下偶尔出现,我们将在家暴篇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在感情类暴力案件的量刑上,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分别是最常被适用的主刑和附加刑,拘役、管制和罚金刑较少适用,这也与一般暴力案件的刑罚适用相似。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多达97%的感情类暴力案件都是杀人和伤害这样的恶性案件,但仅有17.7%的案件适用了死刑,这与我国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是相匹配的,法庭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做出决定。如在“(2016)黔0222刑初306号”判决案件中,犯罪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未遂加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等情节,再考虑到激情犯罪,最终量刑结果仅为三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情节上,有接近三分之二的案件都有着各种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与其他故意犯罪相比,感情类暴力案件的许多犯罪人在犯罪实行完毕之时就已经心生悔意。但与此同时,仅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案件取得了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感情纠纷引发的悲剧,从感情上依然还是很难化解。
作为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在刑事案件中能获得的救济来源于两处,一是加害者主动提供的赔偿,二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的赔偿。在全部感情类暴力案件中,有三分之二的受害者或亲属都获得了上述两种形式的赔偿,无论加害者是基于降低量刑的法律考量,还是出于诚心悔过的道德的考虑,这样的数据都令人稍感安慰。
婚姻的细节需要用心经营,感情的羁绊更是智慧与人性的全面考验。面对感情中的种种纷繁复杂,我们理应做到感情的归感情、理性的归理性,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我们并不是证明人性本恶,也不是宣扬婚姻无益,更不是要在亲密关系中播撒怀疑的种子。我们提倡的,是直面丑恶从而战胜丑恶,是认清生活仍然热爱生活;我们期待的,是让婚姻真正成为爱情的升华,让家庭始终是幸福的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