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评析: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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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谈朋友期间,自愿与三被告共同外出旅游,并自愿承担相关费用;刘某要求的旅游费、修车费是以谈恋爱为目的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且原被告双方在旅游中各有花费、各用分担,故原告该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三被告返还垫付旅游费用30000元、修车费用1150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借用的金利来西装、皮鞋、皮带、钱包一套(价值共4500元),被告王某某否认向原告借用上述物品,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用事实的存在,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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