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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处理
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并将该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孙某某诉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法院对此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案号:(2017)鲁03民终366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2.夫妻一方非因日常所需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财产——陈倩诉刘强、韩梅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受侵害一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财产。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5月28日第6版
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李某某诉冯某某、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3)民一他字第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5辑(总第99辑)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邓青芳诉田雪、郭田平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6)粤民再31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17年5月9日
5.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关钱款及利息——林女士诉梅女士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属无权处分,另一方拒绝追认且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关钱款及利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法院网 2017年3月1日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全部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虽然我国《婚姻法》缺乏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106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涉及具体处理问题,比如夫妻一方赠与婚外情人房产,究竟是返还房屋还是返还相应的购房款。我们认为,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摘自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于《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四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或在离婚诉讼中就该赠与行为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