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共计8392个字,大概17分钟读完
处理涉多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尽可能维持子女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应是主要出发点,同时辅之以对探望权作出妥善安排,能更有效保障和满足子女之间手足情感的联系和需求,进一步帮助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乐某与孙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生育儿子孙小某,2013年8月生育女儿乐小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11月底分居生活。自2017年9月起,女儿乐小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儿子孙小某随乐某共同生活。2017年8月孙某某向法院起诉与乐某离婚,并请求判决儿子孙小某、女儿乐小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请求判决两个孩子随其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乐某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孙某某、乐某育有两个孩子,在双方均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的愿望下,法院认为由一人负责一个孩子的生活为妥。现女儿乐小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儿子孙小某随乐某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考虑,维持目前的状态为好。考虑到两个子女年龄差距不大,双方互不需要给付抚养费。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儿子孙小某、女儿乐小某均随乐某共同生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两个孩子生活现状判决孙某某、乐某各抚养一个孩子并无不当,有利于维护两个孩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但考虑到本案中两个孩子年龄相仿,正是相伴成长的年龄,如果未兼顾考虑两个孩子的相处时间,将对孩子相互之间的手足感情培养造成不利的影响,况且,自2017年9月起两个孩子彼此间就未再见面。于是,二审主审法官多次跟孙某某、乐某谈话,引导两位当事人多多从有利于孩子们共同健康成长的角度着想,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主审法官的建议,就抚养、探望和财产分割均达成调解协议。就子女探望问题,乐某于每单周周末把儿子孙小某送到孙某某处,孙某某于每双周周末把女儿乐小某送到乐某处,保证两个孩子每个周末都有相聚相处的时间。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二审法官灵活安排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让原本处于对立状态的离婚双方,为孩子共同营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保证两个孩子每个周末都拥有相处的机会,努力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在离婚案件中,特别是涉及二孩抚养权、探望权纠纷的案件,法官要充分考虑子女之间的手足情感联系和需求,共同为未成年子女营造轻松愉快、温暖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成长、生活和学习环境。
审理涉未成年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争议时,应充分考虑子女之间的精神需求、情感联系,尽量避免子女的分离,并从实际需要,调动父母双方力量,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成长、生活和学习环境。
潘某某、肖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经试管方式生育一子名潘某甲、一女名潘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彼此因忙于照顾两个孩子,疏于夫妻感情的交流,致使夫妻产生隔阂。2016年8月、2017年3月,潘某某曾两次起诉请求离婚均未获准许。本案系潘某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判决潘某甲随肖某共同生活,潘某乙随潘某某共同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潘某某、肖某婚后因疏于感情交流,又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潘某某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一审法院依法准许。关于双方争议的两个双胞胎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特征、出生后至今的生活状态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随肖某共同生活,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女儿潘某乙随其共同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考虑到两个五岁孩子的实际情况,将孩子同时判决给母亲肖某抚养是较为合适的,但结合肖某实际状况,合议庭注意到判后执行中将存在着不利因素。肖某的工作性质是早出晚归坐班制,早上七八点离家,晚上七八点才下班,仅有年迈母亲协助其照顾两个孩子,而双方离婚之前两个孩子均由潘某某的父母在照顾。主审法官在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耐心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引导双方均应考虑到,任何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孩子健康成长均不利,要尽可能降低因父母离婚而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尽量不要人为将两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孩子分离。并主动提出调解建议:以孩子就读的幼儿园不发生变动为前提,在两个孩子幼儿园毕业之前,周一到周五的白天仍然由爷爷奶奶负责照顾和上学接送,晚上待肖某下班后即将两个孩子接走,周末两个孩子则由肖某负责照顾;两个孩子幼儿园毕业之后的生活安排由双方另行协商。潘某某、肖某冷静考虑后一致同意这样的调解方案。本案的调解结果避免了双胞胎兄妹的分离,是目前对两个孩子健康成长最为有利的处理方式。双方当事人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二审法官对离婚纠纷的处理蕴含着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柔情和人文关怀,全面考虑双胞胎子女在成长中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情感联系等各种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但充分考虑了双胞胎子女的切身利益,也易于当事人接受,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在当前二孩政策开放的背景下,本案纠纷的圆满解决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
在离婚双方争夺未成年子女矛盾尖锐的情况下,灵活调整抚养权的归属,以调解的方式将未成年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调整为由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可以切实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并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雍某和陈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陈小某,后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5年12月起分居。2017年雍某起诉请求判决离婚,陈小某随母亲雍某共同生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陈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陈小某随其共同生活,雍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陈小某随陈某共同生活。一审判决后,雍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雍某。
二审法院受理雍某上诉后,本着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审判原则,合议庭分析了雍某、陈某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双方分居期间陈小某生活状况等,综合本案情形,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可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雍某和陈某在主审法官耐心释法,悉心疏导下,最终均表示愿意放下心中多年的包袱,理智冷静地站在孩子角度,接受法官提出的轮流抚养的调解方案,并在法院主持下,签署了按半年周期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并表示今后与孩子有关的重大事项均将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本案是轮流抚养方式成功推行的典型案例,是在法律框架内对轮流抚养方式进行深入探索和完善的一次有益尝试。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也无争议,但双方对6岁婚生女的争养已经发展到“抢”、“藏”的地步。二审主审法官提出的轮流抚养方式很好地解决了双方长期积累的矛盾,也能够让孩子尽可能多地享有父母完整的爱,降低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时,根据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变通采取抚养权和抚养方式短期分离的方法,维护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可以有效引导离婚双方共同呵护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
宋某某、朱某2011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2月生育一女宋小某。2015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宋小某随母亲朱某共同生活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15年8月,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朱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6年宋某某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宋小某随其共同生活,请求判决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其支付朱某房屋折价款。朱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请求判决女儿随己方共同生活,并判决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宋某某房屋折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分居至今,感情无和好可能,故法院支持宋某某的离婚诉请。关于宋小某的抚养问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孩子的生活状态等综合考虑,一审法院认为宋小某随朱某共同生活,由宋某某支付抚养费较为合理。一审判决宋某某、朱某离婚;宋小某随朱某共同生活,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宋某某所有,宋某某支付朱某房屋折价款10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朱某提出上诉,称女儿宋小某目前就读的幼儿园就在系争房屋所在的小区内,一审将房屋判给了宋某某,若朱某携女儿离开该房屋,将给女儿继续就读幼儿园带来困难,希望二审法院改判系争房屋归朱某所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宋小某现已在系争房屋附近的幼儿园就学,2019年即将毕业,在此之前如果离开系争房屋,对维持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确有不利。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灵活安排宋小某的抚养权归属与居住生活的争议事项。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对宋小某抚养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宋小某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随宋某某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19年7月后随朱某共同生活。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变通抚养方式,成功解决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在全面考查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生活、学习、身心健康)优先为首要原则,探析法律关系背后的实际情况,对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现状进行深入了解,从呵护其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角度,寻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真正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社会观护员在与当事人及涉案未成年子女进行谈话、开展调查时,运用其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评估和比较亲子关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父母的抚养能力与条件等,并制作相应的社会观护报告,为少年家事法官更为精准地判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支持。
荀某某与曹某某婚后于2009年7月生育女儿荀小某,2015年10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荀某某为荀小某监护人,双方共同抚养孩子。之后,荀小某随荀某某在上海生活,曹某某于每周末从苏州至上海探望孩子。荀某某曾有吸毒史,2016年11月其因吸毒被公安部门处以罚款500元及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两项行政处罚,荀某某现仍处于社区戒毒阶段。2017年5月底,荀某某与曹某某二人因故发生争执,曹某某将荀小某从上海带到苏州。同年6月,曹某某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一审审理过程中,荀某某于2017年10月强行将荀小某从苏州带回上海。
一审中,法院委托了社会观护员对本案当事人及荀小某进行了社会观护工作。观护员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的谈吐及态度看,荀某某与曹某某均非常疼爱女儿,从对8岁女孩的日常生活照顾需要角度出发,荀小某更适合跟随母亲生活。从亲情感受角度,为避免夺女之战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建议如孩子随母亲生活应确保父亲及家人的探望,并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各方的权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荀某某与曹某某离婚时,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经充分考虑各自的情况及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所作的决定。但离婚后,荀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现处于社区戒毒阶段,曹某某据此为由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荀小某随曹某某共同生活较妥。一审同时提出希望荀某某与曹某某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相互体谅,妥善处理探望等问题。一审判决荀小某随母亲曹某某共同生活。
荀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荀小某随荀某某共同生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荀小某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荀某某因吸毒而接受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等在案事实,结合社会观护员出具的社会观护调查报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认为荀小某随母亲曹某某共同生活较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社会观护员对本案当事人及荀小某进行社会观护,出具的社会观护报告,帮助法院更为精确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本案的妥当处理。
另外,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存在抢夺孩子的情况,二审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另行撰写了“法官后语”,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对如何避免纠纷的再度出现提出长效建议:“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事也将是孩子一生的‘教材’。在荀小某未来成长过程中,我们希望,荀某某与曹某某能不断完善自我,正确理解和履行父母职责,以无私的关爱陪伴荀小某身心健康快乐成长。同时,我们更希望荀某某与曹某某,也包括双方的家庭,均能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为荀小某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并尽最大可能共同作妥善安排,使荀小某的生活和学习保持必要的稳定性与延续性。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共同努力保护好孩子脆弱的心灵,最大限度降低婚姻关系解除对孩子的不利影响。”
本案当事人间的实质分歧是离婚后财产利益分配问题,但因双方在认知、行为方式上均有一定偏差,将子女问题不当带入,使两人的矛盾分歧以本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形式呈现。二审合议庭引入心理咨询师为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从孩子的角度帮助当事人作认知调整,使当事人情绪与认知都有改观,案件得以当庭调解圆满解决。
周某某与樊某某婚后于2009年11月生育儿子樊小某。之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致涉多起诉讼。2015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樊小某随母亲周某某共同生活。樊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改判樊小某随樊某某共同生活。2016年4月,周某某起诉要求探望樊小某,双方就探望问题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7月,周某某因探望受阻再次起诉请求变更樊小某抚养权归周某某。樊某某辩称,法院于2015年8月判决樊小某随樊某某共同生活后,樊某某按期配合周某某探望樊小某,后因周某某一再变更探望方式,甚至在樊小某还没有放学时将孩子带回家,导致樊小某不愿意去周某某处。樊某某完全有能力抚养樊小某,不同意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某、樊某某离婚案件终审判决后,樊小某一直随樊某某共同生活,与周某某见面较少的状态没有改变,樊某某以自己的收入维持着孩子的正常生活需要。周某某并未举证证明樊某某对樊小某的抚养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故樊小某仍由樊某某抚养为宜。遂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受理周某某上诉后,兼顾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先后已涉多起诉讼且矛盾尖锐的特点,二审遂委托上海虹口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选派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到庭,全程旁听案件审理,并于庭审结束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关护与疏导。在心理咨询师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下,周某某与樊某某的认知和情绪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结合庭审中法官的释法和劝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就孩子探望、抚养费问题达成共识。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得以当庭调解解决。
本案是少年庭在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职能整合后的首例心理咨询师参与二审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矛盾化解。根据最高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针对家事案件尤其是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所具有的较强人身性和面向未来性等特点,为充分保护家事案件当事人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少年庭积极探索引入心理专家等社会力量助力案件审理,从而在实现定纷止争的同时,为当事人及涉案家庭成员提供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辅导等专业服务,以促进矛盾纠纷的长效化解、亲情关系的弥合修复,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审判效果。
因自身严重先天疾患而额外产生的必要护理费用,未成年子女要求不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的,应当酌情予以支持。同时,也由于此类儿童的特殊性,其父母也承受、经历了远超正常家庭父母的心理压力与困境,有必要引入心理咨询师为父母双方进行心理疏导以及在未来如何抚养这类特殊孩子在方式上提供指导,帮助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增强陪伴特殊疾患未成年人成长的生活信心。
涂某某、王某于2013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于2015年1月生育儿子涂小某。涂小某自出生即患有先天性疾病需长期接受治疗护理,出生后涂小某随母亲涂某某一起生活。2017年6月,涂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涂小某由其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调解涂小某随涂某某共同生活,王某自2017年9月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支付2017年8月18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30,000元。2017年9月,涂某某作为涂小某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王某支付2017年8月之前的抚养费、护理费合计310,000元。王某则不同意再行支付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审判令王某适当补付涂小某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部分抚养费57,500元,驳回涂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涂小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某支付其生活、护理等费用共计19万余元。王某同时也提出上诉称其已经支付过部分费用,其也无力承担更多费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涂小某一审全部诉请。二审审理期间另查明,涂小某自其出生后一年半内即已三次接受手术治疗,并需长期护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王某及涂某某作为涂小某的父母,理应依法分担涂小某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本案重要特殊性在于,涂小某自出生起即患有先天性疾病,多次手术治疗后,均需得到具有持续性的特殊护理,尤其在涂小某婴幼儿阶段,其日常护理工作内容更有别于普通婴幼儿。因此,涂小某就此提出的关于护理费用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二审法院根据涂小某患病护理的特殊情况、王某在先支付费用情况及其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判决王某应另向涂小某支付自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间护理费100,000元。
本案是一起对特殊儿童体现司法关怀和审判温度的典型案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由于涂小某先天患疾,生活中需要额外的特殊护理,其要求王某分摊承担护理费用属合理诉求。二审法院从未成年人身体状况的特殊性、紧迫性和关联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本案,有力地保护了特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另一典型性在于,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充分关注到双方对立的情绪和矛盾尖锐状况,以及涂某某长期单方抚养涂小某所面临的困境,二审法院邀请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未来与涂小某相处方式指导,极大地缓和了双方的对立状况,双方均平静接受二审判决结果。
在兼顾保护被继承人未成年子女继承权的同时,对“失独”老年继承人为保障自身晚年生活而在遗产分割方法上提出的合理主张,可予以充分尊重,并作为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的出发点。
卢某与徐某婚后于2013年生育女儿卢小某,于2014年离婚。卢某某、汪某是卢某的父母。2016年,卢某意外猝死。徐某因与卢某某、汪某在卢某遗产继承分割问题上出现分歧,遂作为卢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卢小某、卢某某、汪某共同依法继承卢某名下包括一处系争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并请求判决从卢某的遗产中支付其欠付的卢小某的抚养费。卢某某、汪某辩称同意分割卢某遗产,但要扣除卢某生前的对外债务,并称因卢某某、汪某年老体弱多病,生活困难,请求在遗产分割中适当多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卢某的遗产应由卢某某、汪某和卢小某依法继承。系争房产在卢某一人名下,属于卢某的个人财产,应作为卢某的遗产在本案中依法分割。鉴于系争房产尚余银行贷款未还,考虑到卢某某、汪某的支付能力和还款能力有限,卢小某亦愿意共同参与还贷,故一审法院确认系争房产归卢某某、汪某和卢小某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系争房产上的剩余银行贷款由卢某某、汪某和卢小某按各自所占份额共同负责归还。卢某某、汪某请求多分遗产的主张,依据不足,难以采信。
一审判决后,卢某某、汪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系争房产归卢某某、汪某所有,卢某某、汪某支付卢小某房屋折价款;在继承遗产前应先扣除卢某的个人债务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当事人就被继承人卢某名下系争房产的分割方式尚未达成共识。主审法官关注到,卢某某、汪某之所以坚持主张系争房屋所有权,其本质原因是由于卢某去世后,卢某某、汪某成了失独老人,面临着日后生活缺少依靠的困境,因而两人希望能有一处可居住、能处分的房产,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一份保障。为同时兼顾未成年人卢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两位老人的合理诉求,主审法官努力促成双方调解。一方面,主审法官与卢小某的母亲徐某积极沟通,希望她体谅两位老人留房养老的朴素愿望;另一方面,主审法官也提示卢某某与汪某,卢小某与母亲徐某的生活也同样面临着种种艰辛和不易。在主审法官的悉心疏导下,各方当事人最终相互谅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系争房屋归卢某某、汪某共有,剩余房贷由卢某某、汪某负责偿还,卢某某、汪某则自愿支付卢小某明显高于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出现,双方还约定:卢小某未成年前,被继承人卢某的墓地管理费由卢某某和汪某负担,卢小某成年后则由卢小某负担。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均分别及时按约履行,本案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二审法官以其细心、周到、公正的工作态度和司法为民的职业情怀既保障了失去父亲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又兼顾了失独老人的合理诉求,实现了当事人双赢的结果。案件结束后,卢某某、汪某向主审法官赠送“一心一意为群众 情系百姓暖民心”的锦旗,表达了衷心的感谢与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