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18年8月27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整个条文分五章共八十条,完整融合了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内容,并适当吸收了个别婚姻法司法解释条文及实践较成熟做法。有意思的是,《婚姻法》及《收养法》的条文数相加(除去附则部分)正好也是八十条,与《民法典》的地位期待落差较大,也难怪业界对此有不少遗憾。
当然,这个草案并不是正式颁发条文,距2020年正式立法颁布还有一段时间,依立法程序至少还有两次修改的议程。适当突破仍有所期待,但从已成定律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来看基本面估计还是这样,可能的话在夫妻共同债务及监护方面再吸收点现行规则,毕竟草案中体现的对现行规制的修改及突破亦不少,最多的就是关于离婚方面的规则变动,其他的变动都是基于现行政策及法律的调整而随之完善。
相较于现行规定,《草案》在离婚方面的新规则主要有以下七大方面:
现行《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规定在实务中操作困难,争议颇多。一方面,如何界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无法律层面的规则,也与现代医学发展相悖;另一方面,结婚登记程序中并不要求进行医学检查,也侵害病患者的婚姻自由权。在《草案》中以结婚时是否隐瞒严重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事由显然更为科学。
02新增虚假证件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无效规定
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少,给被冒用者带来不少麻烦,解决程序亦非常繁琐,影响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实务处理中解决的方式亦多种,有的以撤销婚姻登记处理;有的要求以离婚处理;有的按无效婚姻处理。《草案》将假身份(伪造、变造、冒用证件)办理的结婚登记均视为无效婚姻,既统一了处理方式,又减少了被侵权者的损失,无疑更为进步。
十几年来离婚率虚高不下,客观对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带来不小挑战。实践中亦有数量较多的离婚者反映办理离婚登记时系一时冲动而后悔不已,有的权益受损,有的关系难复。因应实务,不少地方的婚登部门采取“限号”、“打印机损坏”等理由设置数月不等的冷静期有着一定的成效。需要注意的是,《草案》增设一个月的冷静期并不同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作废)关于离婚登记一个月的批准期。《草案》的一个月冷静期,是指一个月的反悔期。即双方按要求递交离婚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反悔去撤回离婚申请材料;当然,如果在递交离婚申请材料一个月内没有谁去撤回申请材料,并不意味着双方立即离婚了,还需要双方再一个月内共同去登记部门申请发离婚证,如果在这期限内没有去,也算是双方撤回了离婚申请。可以预见这样的制度设计会减少随机离婚情况,而离婚的博弈同样也会增多。
很长一段时间,第一次起诉不判离成为了离婚诉讼案件的“潜规则”,往往需要第二次起诉才有可能判离。当然,也不是所有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都会判离,有的离婚案件可能起诉了若干次也不会判离。《草案》关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无疑给离婚裁判规则定了个统一标准,给了坚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一个预期,是否会因此增高离婚率还有待观察。
05新增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是立法上的新突破。实务中因缺少规定,此前都是依照监护人原则定探望权。在些案件的博弈中,有了有条件探望的规则,即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给予探望权。《草案》中完全放开了限制条件,对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们当然是个重大利好消息。当然,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能否完全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分离,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否则容易出现这周父母要看、下周老人要看的情形,或许会增加孩子的负担而产生不必要诉争。
现行《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家务补偿适用的是有条件的家务补偿,即只有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双方签订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约定)情形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可以要求家务补偿。《草案》将这一限制性条件取消,无疑对于那些为照顾家庭放弃事业发展的人员而言有了公平的机制,意味着可以适当多分些财产。
现行《婚姻法》明确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四个情形,即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诸如婚外情、吸毒、赌博等对夫妻忠诚、夫妻财产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却未能给予损害赔偿支持,让人感觉不公。《草案》在现行四种情形下,增设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亦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过错方的责任。
总之,《草案》的七大离婚新规客观上回应了现实需求,在后续的立法程序中可能会有微调但不致于完全删除,对于改进婚姻家庭关系应有积极的价值。当然,更为期待的是“家事程序法”能否早日进入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