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突遇车祸成“植物人”,公婆不忍耽误儿媳,代儿起诉离婚
6月27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婚调委接待了一对特殊的当事人。经过初步了解,原来老胡作为“植物人”儿子小胡的法定代理人,要让儿子与儿媳小媛离婚。和“植物人”离婚,还是第一次听说,案子到底怎么办?背后究竟有什么隐情?带着这样的疑惑,家事法官李欣走进了这个特殊的家庭。
小媛与小胡都是商洛老乡,二人常年在西安打拼。201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8年2月走进婚姻殿堂,当时小媛24岁,小胡25岁。小媛性格温和,孝敬公婆;公婆也把小媛视若己出,疼爱有加;小胡在外务工,辛苦打拼。在街坊邻里看来,这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幸福之家。
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5月,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小胡受到严重颅脑损伤并伴后遗症,一直处于昏睡状态,不能言语、大小便失禁。当时小媛已经怀孕6个多月。
看到家中独子、唯一的顶梁柱成为“植物人”,老两口几近崩溃。而小媛表现出作为一名妻子和母亲的坚忍,除了要照顾植物人丈夫,还得宽慰公婆、照顾好腹中胎儿,她一再告诉自己要挺住,不仅要让未出世的孩子看到爸爸,还要让小胡看到自己的孩子。
靠着这样的意志力,小媛和公婆齐心协力撑起了这个家,孩子也顺利诞生。
儿媳还年轻 不能被“绑”一辈子
经过一年的努力,医生说小胡能够存活是个奇迹,孩子也健康长大,而小媛的艰难则被公婆看在眼里、痛在心上。在他们看来,不能因为儿子而把小媛耽误了,因此商量着让小媛与儿子离婚,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这遭到了小媛的反对,她执意要赡养公婆、抚养儿子、照顾丈夫。
在老两口耐心劝慰下,最终小媛与公公一起来到未央区法院。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为了全面地了解案情,7月1日上午,李欣与人民调解员一同前往小媛家中,法警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家中,他们看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与鉴定报告中陈述一致的小胡:无言语交流、无法应答、不能进食、大小便失禁,生活需要他人护理。为了避免肌肉萎缩,他被“五花大绑”在一个木板上固定起来,从出院到现在每天要坚持两个小时。看着可怜的儿子,老胡哽咽地说:“我儿子还不到27岁,就成眼前这样了。我老两口也罢了,儿媳妇还年轻,我们不能把她‘绑’在身边一辈子,她以后的路还长呢,就让他们离了吧!”
老人擦着眼泪说:“我和老伴儿唯一的要求就是孙子跟着我们,让我们有个念想,希望法官能够理解。我们保证好好抚养,让他健康长大!”
“在场的每个人都感到心酸”,李欣告诉记者。抱着儿子的小媛也说出了心里话:公公婆婆待她像待自家的姑娘一样。从丈夫出事到现在,一家人相互扶持着撑到现在。“公公婆婆为我好,劝我说以后的路还长,不能就这样生活下去,我也想了,他们说得有道理,就算离了婚我也不离家,我也认他们是我爸妈。”她说,孩子是这个家唯一的希望,她同意交给公公婆婆抚养,她每月支付生活费,“现在我要好好打工挣钱,为这个家、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条件。”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深入交谈,老胡和老伴作为小胡的法定代理人,与小媛郑重地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小胡与小媛解除婚姻关系,小孙子由老两口直接抚养,小媛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临行前,李欣告诉他们,虽然案件已调解完,但关于小胡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和家里遇到的其他困难,法院仍会尽力帮助。
福州律师蔡思斌认为该案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而不能协议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的意思表示。而诉讼离婚,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而不同:
㈠、作为被告应诉
⒈ 谁可为其诉讼代理人
配偶(正常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除了配偶外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一人代为诉讼。
该案中,若小媛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则其公公婆婆可以作为小胡的诉讼代理人,满足诉讼主体资格。
⒉ 代理诉讼的目的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⒊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⑴ 诉讼代理人不能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意思表示:
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
是否离婚只能由法院根据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程度,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⑵ 诉讼代理人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不得侵犯其利益
代理人在诉讼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财产作出放弃、对债务进行承认的,以不得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否则代理人对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无效,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⒋ 诉讼代理人缺席出庭
⑴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⑵ 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㈡、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
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
对于其监护人的设定顺序为:⑴配偶;⑵父母;⑶成年子女;⑷其他亲属;⑸……。见《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所以其配偶是法定监护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在配偶不放弃监护权,又未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未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近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成年子女都不是其监护人,也不得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⒊ 配偶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和自己的离婚诉讼
配偶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又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⒋ 其他代理人不得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另外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的范畴,结婚、离婚都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其婚姻状况,否则就属于侵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即使配偶放弃或被剥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其他监护人也无权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这类诉讼。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该案中,不能由老胡代小胡提起离婚诉讼。小胡现目前的状态不可能做出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法律规定离婚必须有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由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所以本案中只能由女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认定
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省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四、离婚时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没有或明显减少,不足以为此基本生活的,属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的,如果其精神状态出于正常阶段,由其本人亲自参加诉讼;处精神状态不正常阶段,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新闻来源:搜狐网
理论来源: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