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14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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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借条。原来,张先生在和徐女士结婚后,向邓女士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15万元。在借条出具当天,邓女士向张先生转账15万元,这笔钱被张先生用以归还信用卡。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向邓女士借款后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有证据表明,张先生借款目的是信用卡还款及日常消费,且从消费项目及金额来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故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邓女士要求徐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徐女士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邓女士对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徐女士认为,涉诉钱款并非借款,丈夫和婆婆没有就“借贷”达成合意,且丈夫每月收入不低,维持日常开支绰绰有余,没有借贷的必要。二审期间,徐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张先生、邓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调查显示,在和徐女士结婚之前,张先生名下银行账户共转账150万元至邓女士账户。结合这一事实,徐女士对张先生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上海二中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涉诉钱款转账行为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钱款的性质。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借条是张先生在与徐女士婚后出具,基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为明确钱款的性质,在出具借条时应当得到共同债务人徐女士的确认,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事实,张先生个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有悖常理;其次,张先生所欠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定,但由于系争款项是否为“债务”存在争议,因此,应考量张先生出具借条时徐女士是否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而不能仅凭钱款的用途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张先生虽陈述其筹备婚事缺乏资金而借款,但账目明细显示其婚前有较多资产富余,虽交付邓女士,但不能认定其已将钱款赠与邓女士。
综上,本案中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虽有借条及钱款交付事实,但不能证明邓女士与张先生、徐女士存在借款合意。故上海二中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邓女士请求张先生、徐女士共同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翟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