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儿子给母亲打借条,儿媳未签字,是否有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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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赵某
2014年下半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5年2月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5年5月,原告购买电动车一辆,该车已于2015年10月丢失。2015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同年9月14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口角,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东郊派出所民警进行了现场调解处理。2017年初,原、被告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均撤回起诉。2017年12月4日,原告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甘09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同时查明,被告赵某婚前向原告王某给付彩礼30000元,原告王某收取彩礼后向被告赵某退付彩礼6000元。此外,被告赵某为筹备婚礼购买了家具、家电,并为原告王某购买了手机一部、金耳饰一对、金镯子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还购买了部分衣物。
另查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赵某曾向原告王某借款3000元用于偿付房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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