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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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省法院、省妇联共同发布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与引领功能,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多年来,全省各级妇联积极助力家事审判改革,通过参与家事案件调查、调解、陪审等方式,为促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案结事了人和作出积极贡献。各级法院严格按照习总书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致力于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总结工作、深化部署、密切协作、凝聚合力,努力开创全省家事审判事业新局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作出裁定:1、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夫妻恶意串通,试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认定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俞某与葛某、姜某的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陆某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陆某向李某赠与的购房款20万元以及购车款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李某向朱某返还50万元。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李某主张的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显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水平。其二,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李某并未举证证明。第三,徐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徐某和王某夫妻关系确有不睦。结合法院审核的徐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基本经济情况,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邵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邵某归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王某系智力残障人士,实际无法得知邵某的借款情况,也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小邵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微信记录,对于邵某的10万元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因债务人邵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王某、小邵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吴某的恶劣行为严重侵害了两子女的合法权益,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母亲谢某致两子女于不顾,音信全无。吴大某系吴甲、吴乙的祖父,且已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考虑到未成年人今后的健康成长,法院判决撤销吴某、谢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吴大某为吴甲、吴乙的监护人。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虽系王某与陆某的非婚生子女,但仍适用婚姻法上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双方均要求抚养王某某,因陆某现已切除输卵管,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而王某已与他人生育子女,故应优先考虑由陆某抚养较为适宜。遂判决王某某由陆某抚养。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隔阂已经持续较长时间,小王对王某缺乏必要的尊重和照顾,导致王某对其失去信任,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关系名存实亡。现王某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王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故对王某要求小王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小王仍应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遂判决解除王某与小王的收养关系,小王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
蔡乙不服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蔡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作为蔡某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周某带着蔡甲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去世才回来,蔡某独自抚养蔡乙直至其成年。周某作为妻子,作为母亲,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亦未对蔡乙尽到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周某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给蔡某和蔡乙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其行为系长期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同时,周某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蔡乙产生纠纷,其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故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法院判定周某无权继承蔡某的遗产。蔡甲在年幼时被母亲周某带离家庭,未能与父亲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甲在其成年后未对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酌定蔡甲与蔡乙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的遗产。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为啃下这个历时长久、矛盾尖锐的“骨头”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邀请“三员”介入案件审理工作。庭前,家事调查员走访当事人及相关亲属,出具《家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和《家事案件调查表》,帮助承办法官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和家庭矛盾始源,打好“阵前战”。调解过程中,家事调解员和心理疏导员齐上阵,利用各自的专业特长对双方耐心劝解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五个小时的艰苦努力,最终案件顺利调解,李某同意离婚,王某给予经济补偿并兑现补偿款。结案后,心理疏导员继续跟进,帮助李某走出心理困境,以更积极乐观的心态迎接新生活。考虑到李某经济较困难,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联合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帮助李某申请了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