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结婚买车买房几乎变得稀松平常。而年轻夫妻的车、房往往都是父母出资购买。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已经对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父母的出资构成赠与,父母在赠与时未明确赠与子女个人的,则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的条件是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全部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而车辆并非不动产,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有人认为上述规定既然适用于房产,也应同时适用于车辆,如此观点适用的是“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适用的前提应是无法了规定,然而赠与一方婚内受赠与取得财产的权属《婚姻法》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对不动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予以特殊规定。因此,婚内由父母出资并登记于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车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案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50号《赵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终审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依据该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性权利,除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仅赠与一方外,均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故本案中,即使争议车位使用权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亦不能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争议车位使用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适用的条件是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全部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而本案中,争议房屋并非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全部出资,争议车位使用权系财产性权利并非不动产,故本案对于争议房屋及车位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对于购车款的来源,原审庭审中,赵某某主张由其父亲全部出资,二审庭审中,赵某某主张一部分购车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一部分来源于其父亲的出资,因赵某某的主张前后矛盾,本院对其主张均不予采信。因争议车辆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对于这种婚内赠与情形,建议当事人可以在赠与当时,书面写下赠与协议,明确系赠与子女个人,不论是房产出资、车辆出资、现金亦或是股权等,都可以通过这种明确赠与个人的方式保障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