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周贤忠
原文链接:
http://news.focus.cn/sy/2013-07-30/3707944.html
核心提示
父母的公有住房被其中一名子女办理了产权登记,此后赶上城区改造,该房获得一笔可观的动迁款。然而因为动迁款分配有分歧,引发了兄弟姐妹间的一场诉讼大战。7月29日记者从皇姑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父母的公有住房在父母去世后,其子女均享有继承权,不能归一名子女所独有。
一笔动迁款 六个子女争
史某夫妇一生养育了六个子女,两人在1991年和1999年先后离世,留下一处公有住房,老二和老三一直在此居住。当时该房为使用权,产权人为沈阳某国有企业。2000年5月15日,老二经共同居住人老三同意,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老二和老三共同出资9722元(各占50%),购买了该房的产权,产权登记在老二名下。
其他兄弟姐妹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直至2011年该房开始动迁,老二和老三分别得到动迁款13万余元和11万余元,其他兄弟姐妹觉得不公平,要和老二和老三打动迁款的继承官司。
我买了产权 房子应归我
对于被其他兄弟姐妹告上法庭,老二很生气。他认为,房屋在父母去世时为使用权,当时的产权人为国有企业。根据该企业相关的房改政策规定,“原男方为本公司职工已故,女方非本公司职工,如其子系本公司职工(含劳服职工)无其它住房,可由其子购买住房,工龄以其子本人计算。”六个子女中,只有他符合条件,所以以他的名义购买了产权,双方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老二认为,该房产权已发生变更,应属他的个人财产,那么因该房所取得的动迁款也应属他个人财产,故不同意由其他兄弟姐妹继承。
继承动迁款 子女都有份
法院认为,公民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的争议房屋属公有住房,其子女均享有对该房屋继续承租居住的权利。老二虽与企业签订购房协议,但该文件属于该企业的内部文件,企业的内部文件并不能违反法律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没有经过全体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协议,确有不当之处,故对四原告要求依法继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老二和老三共同出资9722元购买的产权,因使用权房屋购买产权后存在增值问题,故购买产权款及增值部分应归二人所有,增值幅度依法酌定为20%。老六表示自己所得份额归老五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法院判决老二和老三给付老大动迁款近2.9万元,老四近2.9万元,老五5.7万余元。
房改房产权属共有
皇姑区法院民四庭法官孙鸿雁评析此案认为,房改房这种具有福利因素的买卖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买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的产权证应是权利人的证据。但是房改房的产权应属于共有。本案中,史某夫妇去世时遗留使用权房产由其中一名子女购买产权,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应归其一人所有,其他子女没有继承权。事实是该子女购买产权行为属于代表其他人行使权利。如果其他人主张权利的话,要视情况分割。但要考虑购买产权人的实际情况和出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