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一、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四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若申请时,重婚一方已经解除其他婚姻关系,法定婚龄已到,不应当结婚疾病已治愈的,则婚姻依法有效。
而对于哪些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一是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二条则规定:“一、不许结婚者: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二、暂缓结婚者: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而对于暂缓结婚者如精神分裂症,婚前治愈的,其婚姻依法有效。即便在婚内发生复发可能,另一方无法证明其未治愈等的,主张宣告无效亦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6965号《柯某、蔡某1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婚姻法虽规定了“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应为无效婚姻,但目前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无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一、不许结婚者: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二、暂缓结婚者:……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发病期间。……”上述法律、部门规章将精神分裂症列为暂缓结婚范围,而非禁止结婚。蔡某1婚前虽患有青春型精神分裂症,但经治愈于2011年1月12日出院,且与柯某于2014年2月交往直到××××年××月××日才登记结婚。柯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蔡某1在登记结婚时仍处于发病状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蔡某1所患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法律依据,故双方的结婚登记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柯某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三、受理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判决已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且具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四、子女、财产问题处理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财产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则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五、一方主张离婚,一方主张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先审查婚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六、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彩礼应当返还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即表明双方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文义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包括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形,因此,支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相关案例: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5民终118号《鲁某1与申某1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本案中,因鲁某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已对鲁某1与申某1的婚姻宣告无效,即鲁某1与申某1在法律上不存在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文义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包括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形。故鲁某1应当返还申某1给付的彩礼。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2在一审法院开庭时,陈述被上诉人共给上诉人一方干礼140000元,上诉人方退了40000元。上诉人的父亲鲁玉忠在一审法院向其做询问笔录时,也陈述被上诉人方分两次总共给了干礼140000元,上诉人方退了40000元。以上两人的陈述均有一审笔录为证,故一审法院对彩礼数额的认定及返还彩礼的判处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