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某与刘某都是独生子女,两人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因自然生育困难,沈某与刘某到南京市鼓楼医院,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方式培育了13枚受精胚胎,其中4枚符合移植标准。但就在植入母体前一天,夫妻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夫妻双方的父母就4枚冷冻胚胎的归属产生争议,协商不成,诉诸法院。
2013年11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追加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第三人。鼓楼医院认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由此提出,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妇生前已与医院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双方父母间的争夺胚胎大战,逐渐转向了与医院的争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体外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沈某夫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不能被继承。
2014年5月21日,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在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实质的基础上,对于一审确定的案由进行了变更,将四位失独老人就子女遗留的冷冻胚胎权属矛盾确定为“监管、处置权纠纷”。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沈某夫妇生前与医院签订了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但是沈某夫妇因意外死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伦理。该受精胚胎不仅含有沈某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双方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沈某夫妇遗留下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法院同时认为,国家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法律享有的正当权利。
判决结果
2014年9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沈某夫妇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某父母)和被上诉人(刘某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编后语
本案自进入司法程序以来,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媒体以及新浪、搜狐等各网络媒体曾对案情及审理过程纷纷报道。
本案二审审判长、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在接受采访时说,此案是在我国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无统一立法、代孕需求旺盛但被禁止的背景下产生的。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在保障生育权的领域发生过涉及人体冷冻胚胎处置的争议,但是涉及人体冷冻胚胎权属争议的司法纠纷案件,尚无先例,这使得本案审理充满探索和挑战。二审法院在法律空白背景下作出情、理、法兼顾的判决,一方面对于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具有实质意义,另一方面对我国未来人工生殖、冷冻胚胎立法提供了实务素材。
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本案的终审判决秉承了人文精神,充分展示了司法裁判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尤其是对生命给予了充分尊重。
(整理撰稿 张宽明 郑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