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笔者的“《红楼梦》里的婚姻制度探析”一文在本栏目刊发,其旨趣在于以红楼故事为素材,阐述传统社会婚姻制度的一些基本方面,包括早聘、择偶、主婚、定婚及再嫁等。这里,笔者继续以此为主题,阐述传统社会婚姻制度的其他方面,主要围绕媒人、婚书、嫁娶及离婚等问题来展开。
媒人
《诗经》云:“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足见媒人在传统婚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缺少了媒人参与的婚姻,是不被祝福的。恰如薛姨妈说的:“若是月下老人不用红线拴的,再不能到一处。”例如,司棋与潘又安,贾芸和小红,他们自主恋爱的行为被视为“奸淫狗盗之流”。《红楼梦》里,写了许多媒人,透过他(她)们的活动,我们看到了生活的丰富多彩:第46回,身为妻子的邢夫人为自己的丈夫贾赦做媒,意欲求娶鸳鸯,可见其谬;第57回,贾母为薛蝌、邢岫烟做媒,促成了一段少有的好姻缘,可见其德;第64回,贾蓉为叔叔贾琏做媒,撮合其纳尤二姐为妾,而他的如意算盘是想着和姨娘长期私通,可见其淫。
进一步说,上述贾母、凤姐儿、邢夫人等,都算是亲属为媒,与之相比,《红楼梦》里还有高度职业化的媒人:官媒。第72回,小丫头进来向平儿道:
“方才朱大娘又来了。我们回了他奶奶才歇午觉,他往太太上头去了。”平儿听了点头。鸳鸯问:“那一个朱大娘?”平儿道:“就是官媒婆那朱嫂子……”
第77回,写道:
“且又有官媒婆来求说探春。”
朱嫂子这类人,算是行业的典型。她们大都巧舌如簧,利欲熏心。迎春和孙绍组的婚姻,便是由朱嫂子促成,可见其厌、其恶。
就媒人的社会功能而言,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中,著名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先生指出:“媒人既有男子也有妇女,不管怎样虽然也起着介绍陌生的两家的作用,但也是定婚这一重要的法律行为之成立与细节的内容证人,调整两家的立场同时斡旋直至成婚,成婚后起很大的作用并成为夫妇身份之合法的证人。”具体到违律婚姻的责任追究,由于媒人只是起到类似“中介”的作用,因此,处罚自然要轻于主婚人,且以知情为前提。清律规定:
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婚书
“金陵契好,桑梓情深。……想蒙不弃卑寒,希望茑萝之附。小儿已承青盼,淑媛素仰芳仪。如蒙践诺,即遣冰人。”
第99回,镇守海门的总制周琼给时任江西粮道的贾政写了这封信,来为儿子求取姻缘。传统社会里,为了防止婚聘事端,稳定社会秩序,法律上强调婚姻的契约化,清代规定: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病、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
由此,准确地说,周琼的这封书信只能算是一封求婚书,还称不上正式的婚书。须要注意,尽管法律倡导婚姻契约,但是,婚书并不是确认婚姻关系缔结的不可缺少的要件。生活之中,“以某种交换为定婚之证据,这种习惯可以相当广泛地见到。”(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例如,第66回,贾琏路遇柳湘莲,遂做媒促成他和尤三姐的婚事。柳湘莲也表示同意,贾琏笑道:
“你我一言为定,只是我信不过柳兄。你乃是萍踪浪迹,倘然淹滞不归,岂不误了人家。须得留一定礼。”……湘莲道:“既如此说,弟无别物,此剑防身,不能解下。囊中尚有一把鸳鸯剑,乃吾家传代之宝,弟也不敢擅用,只随身收藏而已。贾兄请拿去为定。弟纵系水流花落之性,然亦断不舍此剑者。”
这里,即便没有正式的婚书,柳湘莲和尤三姐的婚姻也是成立的。因为,此处的鸳鸯剑与正式的婚书具有同样的证明力。基于这种现实,当时的法律承认:
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第74回,凤姐儿等一干人衔王夫人之命,抄检大观园,结果抄出一个字帖儿:
“上月你来家后,父母已觉察你我之意。但姑娘未出阁,尚不能完你我之心愿。若园内可以相见,你可托张妈给一信息。若得在园内一见,倒比来家得说话。千万,千万。……”
这当然不是什么婚书,而是潘又安写给司棋的一封情书,由于没有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套法定的程序,这算是一项违法的罪证,而非定婚的契约。与之类似的,还有小红、贾芸互换的手帕、宝玉给黛玉的两块旧绢子。
嫁娶
传统社会,人们非常注重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仪式、程序,这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第68回,凤姐儿大闹宁国府,骂尤氏道:
“……普天下的死绝了男人了!你就愿意给,也要三媒六证,大家说明,成个体统才是。”
这里,凤姐的说法并不严谨,对于妾通买卖,并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所谓“三媒六证”主要是娶妻的程序,一般地,一个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第97回,宝玉和宝钗的结合,大致体现了这一要求:
纳采。即男方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上文中,周琼写给贾政的信里,有一句:“如蒙践诺,即遣冰人”,这里,“冰人”是媒人的别称,意即如果贾政同意,他就要派媒人郑重地上门提亲,来履行“纳采”的程序。具体到宝玉、宝钗的婚事,尽管经过几轮前期磋商,贾母、王夫人与薛姨妈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她们还是郑重其事地决定由凤姐儿来做媒人,正式的提亲也是由凤姐儿来操作的。即便双方之间是亲戚,且终日生活在一处,双方还是正式地“议定凤姐夫妇作媒人”,否则,就应该算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问名。女方主婚人同意婚娶,男方父母就请媒人将女方的姓名、生辰,写在红纸上,供奉于神灵祖宗牌位之前,请示吉凶。薛姨妈同意贾家的求婚后,回到家中,便吩咐薛蝌:
“办泥金庚帖,填上八字,即叫人送到琏二爷那边去。还问了过礼的日子来,你好预备。……”薛蝌领命,叫人送帖过去。
纳吉。男方将女子的名字、八字取回后,在祖庙进行占卜。卜得吉兆后,就要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由于宝玉、宝钗有“金玉”之论,自然他们的结合被视为是吉兆无疑,因此,这个程序应该是被省略了。第96回,贾母明确地向贾政表达过这个想法,她说:
“……孩子们又有金玉的道理,婚是不用合的了。”
如果男女双方的“八字”被认定不合,则男女的结合就会被视为凶兆,先前的婚约也要取消。第57回,薛姨妈要认黛玉做干女儿,宝钗在一旁打趣黛玉,说认不得:
黛玉道:“怎么认不得?”宝钗笑问道:“我且问你,我哥哥还没定亲事,为什么反将邢妹妹先说与我兄弟了,是什么道理?”黛玉道:“他不在家,或是属相生日不对,所以先说与兄弟了。”
这里,黛玉说的“属相生日不对”,即意味着“纳吉”的结果是令人失望的,由此,男女双方是不能结合的。
纳征。即男方家将聘礼送给女方家,表示正式求婚,而女方接受聘财表示许婚。在进行这个环节时,糊里糊涂的宝玉忽然说了些明白话:
那宝玉又嘻嘻地笑道:“这里送到园里,回来园里又送到这里。咱们的人送,咱们的人收,何苦来呢。”贾母王夫人听了,都喜欢道:“说他糊涂,他今日怎么这么明白呢。”
请期。也称“选日子”。男方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
次日贾琏过来,见了薛姨妈,请了安,便说:“明日就是上好的日子,今日过来回姨太太,就是明日过礼罢。只求姨太太不要挑饬就是了。”说着,捧过通书来。薛姨妈也谦逊了几句,点头应允。
亲迎。即新郎亲至女方家迎娶,至此,婚姻正式成立。成婚当天,宝玉因为神志不清,不能完成亲迎的任务,因此,这个程序也被省略了。当然,这也是凤姐儿“调包计”能够实施的先决条件。
对“六礼”,瞿同祖先生有一段精彩的评论:“从婚姻的仪式上来看,没有一项仪式不在父母的名义之下举行。古人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氏往来议亲时自是代表婿父(家长)的,媒人决没有代表新郎前往女家求婚的。纳采时使者说某(婿父之名)使某(媒人自称)纳采,问名时说某(婿父名)将加诸卜请问名,纳吉时说某使其告吉,纳征时说某官(指女方家家长)以伉俪之重加惠某官(婿父),某(婿父)率循典礼,有不腆之币,敢请纳征,请期时说某(婿父)使某请吉日。可说无一不用主婚人的名义。自然,女方家亦由家长(女父)出面。最后,亲迎不得不由新人自己出马,但我们不要忘记了他是承父之命而去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17页)由此,我们深刻地认识到,父母对子女享有绝对的主婚权。不但是择偶对象的确定,即便婚姻仪式的每个环节,都是由他们主宰、以他们的名义进行的。
进一步地,宝玉和宝钗的婚姻,虽然符合了“六礼”的要求,但是,这个婚结得一点也不热闹、隆重。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他们的结合实为“丧娶”。在他们成亲前夕,元春去世。因此,宝玉应该谨守服制,其间不应该有任何喜庆的行为。否则,按照清律:
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
此前,第96回,贾政对此表示过担忧,他道:
“这就是第一层的难处。他哥哥在监里,妹子怎么出嫁。况且贵妃的事虽不禁婚嫁,宝玉应照已出嫁的姐姐有九个月的功服,此时也难娶亲。……”
而贾母之所以力主要宝玉、宝钗结婚,强调的“不过是冲冲喜”,这反映了当时民间的某些世俗认识,这种认识对非礼制的婚嫁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促进作用。虽然丧娶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但是,清代的丧娶在各地民间却普遍地存在。(王志强:《清代的丧娶、收继及其法律实践》,《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由于丧娶在方式、方法上做了许多的节省、精简,如贾母虽然促成宝玉、宝钗结婚却禁止两人圆房,从而表达了对法律的某种尊重,而这种变通换取了官方对民间情理的某种同情。因此,在司法上,官方对丧娶表现出了极大的容忍和克制。
离婚
结婚有“六礼”,离婚有“七出”。以后者的标准检视,《红楼梦》中,夏金桂是最符合“出妻”条件的。
第79回,写夏金桂之“妒”:
(金桂)又见有香菱这等一个才貌俱全的爱妾在室,越发添了“宋太祖灭南唐”之意,“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之心。
第80回,写夏金桂“不事舅姑”:
薛姨妈来调解薛蟠、夏金桂的纠纷,赌气说要卖香菱,“拔去肉中刺,眼中钉,大家过太平日子。”不料遭到夏金桂的当面顶撞:
金桂听了这话,便隔着窗子往外哭道:“你老人家只管卖人,不必说着一个扯着一个的。我们很是那吃醋拈酸容不下人的不成,……”薛姨妈听说,气的身战气咽。
第91、100回,写夏金桂之“淫”:
因为张三案,薛蟠入狱。夏金桂自叹将独守空房,随即便把主意打到薛蝌身上。夏金桂、宝蟾主仆两人“纵淫心”,设圈套勾引薛蝌。更甚至,夏金桂的淫乱行为并不限于此,她竟然和夏三——母亲过继的儿子关系暧昧。第103回,写道:
那金桂原是个水性人儿,那里守得住空房,况兼天天心里想念薛蝌,便有些饥不择食的光景。无奈他这一干兄弟又是个蠢货,虽也有些知觉,只是尚未入港。
由此,夏金桂的行为性质是非常严重的。用第74回王夫人质问凤姐儿的话说,这是关乎性命、脸面的问题。其行为触犯了“七出”中的“妒”“不事舅姑”“淫”等多项禁忌,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子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红楼婚姻里,同样应当终结的,还有迎春和孙绍组这一组合。后者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在他的淫威下,迎春备受折磨、苦不堪言。面对姐姐的不幸,第81回,宝玉想了一个主意:
“咱们索性回明了老太太,把二姐姐接回来,还叫他紫菱洲住着,仍旧我们姐妹弟兄们一块儿吃,一块儿顽,省得受孙家那混帐行子的气。等他来接,咱们硬不叫他去。由他接一百回,咱们留一百回,只说是老太太的主意。这个岂不好呢!”
宝玉的想法马上遭到王夫人的否定,被视为“混说”。在王夫人看来,女子择婿,犹如抓阄,或好或坏完全是一种宿命。与王夫人的观点相反,笔者倒认为,宝玉的办法尽管显得有些孩子气,但不能说一点可行性也没有。按照制度的规定,“七出”之外,还有“协离”。这一制度规定:夫妻之间或者男方家与女方家根据协议可以自由离婚,法律并不干涉。“这曾是从古至今不变的中国法一贯采取的立场。”(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页)按照宝玉的办法,迎春回家后,完全可以不再回去,然后由贾家出面同孙家商谈协议离婚。或许,贾赦要为此赔上五千两银子。或许,为此会得罪孙绍组这个官场上的新贵。但是,这样做也应该是值得的,尚可以挽救迎春的性命。然而,面对迎春的不幸遭遇,身为父亲的贾赦置身事外、不闻不问;贾政也只是叹息,重申自己当初的预见是多么的正确。整个荣府,并没有人为迎春的命运改变做出实质性努力,乃致“金闺花柳质,一载赴黄粱”。
夏金桂该休却没有休,迎春该离却没有离。究其原因,或许并不见得一定是制度上的缺失,一个很大的因素是“脸面”问题。离婚,在传统社会里,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负面的现象。《红楼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千姿百态,里面没有一件离婚案件。像贾家、薛家这样的贵族家庭,尤其重视脸面,子女离婚这种令家族蒙羞的事情,应该是无法容忍的。
在文学中可发现法律,通过法律亦可深化对文学作品本身的理解。综上,笔者以婚姻制度为视角,对《红楼梦》中的相关情节给予了法律文化层面上的诠释和回答,力求丰富和深化我们对作品的认识。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