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丈夫在离婚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借款未还,离婚后将前妻婚后购买车辆抵押给贷款人,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车辆应否返还?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作为贷款人的被告王少胜返还作为借款人欧柄宇前妻的原告韩霞东风风神小型轿车一辆。
2016年6月29日,原告韩霞的前夫欧柄宇向被告王少胜借款63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2月28日偿还。同年10月17日,韩霞与欧柄宇办理离婚手续。2017年3月25日,韩霞与乌兰察布市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韩霞以67700元的价款从世通公司购买一辆东风风神小型轿车;在买车方支付完全部购车款前,车辆所有权归售车方所有。同日,韩霞向世通公司缴纳购车上路费20530元、保证金3000元。2017年12月20日,欧柄宇与王少胜签订了《抵押合同》,欧柄宇将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韩霞的一辆东风风神小型轿车抵押给王少胜,并承诺于同年12月28日将63000元借款全部偿还。
该院经审理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虽然欧柄宇将东风风神小型轿车抵押给王少胜,但因该车辆的所有人为韩霞,车辆抵押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发生于韩霞与欧柄宇办理离婚手续之后,韩霞对欧柄宇向王少胜借款63000元及抵押争议车辆的事实均不予追认,故欧柄宇与王少胜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另外,作为售车方的世通公司在韩霞支付完全部购车款之前对争议车辆享有担保物权,即使韩霞对其前夫欧柄宇向王少胜借款63000元及抵押争议车辆的事实均予以追认,在韩霞付清全部购车款之前或者未经售车方世通公司同意抵押、王少胜没有代为清偿韩霞剩余购车款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情况下,欧柄宇与王少胜签订的《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欧柄宇与王少胜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故被告王少胜应当将抵押车辆返还给原告韩霞。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史秀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