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一直以来都存在许多困难,因为探视权是人权,不同于物权。执行中,如何实现父母、子女权益和子女意志之间的平衡?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对2013年至2017年115件执行难的探视权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原因主要如下:
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缺乏对探视权的具体规定。虽然大多数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未确定具体的探视方案,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执行人员无从下手,无法执行。
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反复性与人民法院执行警力的有限性和执行案件的有期限性存在矛盾。探视权的执行,不像其他权利能够一次性执行完毕,因离婚后的当事人双方通常在很长时间内都存在强烈的敌意,一旦法院停止监督,义务人很容易阻挠权利人探望,这样,权利人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而复始,探视权人和法院都疲于奔命,导致严重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困难。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阻挠另一方探望,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都增加了探视权的执行难度。
子女拒绝被探视导致执行难。探视权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子女不愿意或拒绝被探视的情况,导致执行出现尴尬。大多数执行法官在面对这种情况时,由于无法掌握子女拒绝被探视的真实想法和动机,无法把握执行的尺度,导致执行工作无所适从。
探视权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强制执行,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儿童交付给享有探视权的当事人,增加了执行难度。
为此,笔者认为,解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坚持“原情”执行理念,重视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要使当事人认识到,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阻扰、拒绝对方探望,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同时,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争取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全面了解案件,制作具有灵活性的裁判文书。法官在办理离婚案件涉及到探视权问题时,做好当事人的化解矛盾工作,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引导当事人双方就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明细化,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防止以后当事人双方把探视孩子的一些细节问题,带到执行中去。
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根据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详细了解子女能否独立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另一方的错误教育乃至挑唆。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果是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接受探望。
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从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出发,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在探视权纠纷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但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与阻碍执行者,要坚决制裁,立法上要尽快明确追究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序,并与变更抚养相结合,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