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14年元月,吴某与赵某结婚,并于2015年生育一男孩。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2017年,吴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儿子由赵某抚养,吴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十八周岁。后因吴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随后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吴某在外地打工,一直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按照法定程序,法院依法将吴某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因吴某到外地打工,在走访过程中,执行法官刘要辉向吴某的父母仔细讲解了拒不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让其劝劝女儿吴某做遵纪守法公民。
吴某父母看到了在广场上不停播放的大头贴,也看到了周围邻居的指指点点,便拨通了女儿吴某的电话。吴某回来后,主动找到了执行法官。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联想到广场上大头贴的不良影响以及孩子可爱的笑脸,吴某决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再计较以前的感情纠葛,并顺利履行了抚养费。
执行法官刘要辉提醒,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认为自己支付的抚养费过高,超出自己能够负担的程度,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新确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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