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沈某丁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50年1月16日离婚,期间两人于1946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即被告沈某乙。1950年2月,被继承人沈某丁与被继承人张某某结婚,婚后双方抱养原告沈某丙与被告沈某甲,沈某丙与沈某甲一直跟随沈某丁、张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形成收养关系。房产证号为榕产权证R字第X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显示: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X号X座XXX单元商品房一套及其附属间所有权人为张某某,系沈某丁、张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沈某丁于2008年12月20日死亡,张某某于2011年3月11日死亡。
本案经一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各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按份取得房屋所有权,各继承人形成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要求分割房屋。在各方均主张取得房屋时,可以采取竞价方式由价高者取得房屋,并给予其他共有人相应的补偿。
福州继承律师- 蔡思斌律师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各继承人通过继承已经按份取得的遗产所有权,各按份共有人均可随时请求分割。至于分割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对于各共有人均主张取得房屋的,采取竞价方式则有利于各方权益保障同时,亦不损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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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904号“沈某甲、沈某乙与沈某丙继承纠纷案”,见《沈某甲、沈某乙与沈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林守霖,代理审判员杨淑艳、陈青)(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