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1929年7月29日出生,2015年10月28日死亡)与唐某某于1954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一女即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1976年,经审批自建,林某某取得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某房屋产权。2000年,因南屿镇旧城改造需要,该房屋需拆除重建。2000年2月25日,房屋重建前,林某某、唐某某与林某甲、林某乙签订《关于订立分居分家合约字》(以下仍简称《约字》),《约字》内容如下:“一、现有家庭情况。1、我们一家共有8人,本人林某某73岁……二、事因旧街道改建,涉及本屋全部拆建事项,为了适应旧城改造美化环境,经过父子兄弟协商面议,坚持互助互利原则精神达成决定是:1、要服从镇政府决定把旧厝全部房屋原拆原建,建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肆层楼单元式民房,壹层是店面,贰、叁、肆层是单元式三房二厅,厨房、卫生间面积共114.4平方米。2、改建后房屋装修要求各层单位的房厅、厨房、卫生间等内墙白灰分数完成,水电安装完备,总之要达到可住为止。3、第壹层占地面积100平方米是三间店面。4、旧厝房屋拆建,所需要用款项全部由林某乙投资负责建设完成。三、改建后的房屋、店面分配所有权、使用权如下:1、第贰层单元房屋全部由父母两人居住使用至终身,后交给林某乙房产所有权、使用权。2、第肆层单元房屋全部所有权、使用权是属于林某甲、郑某某、林某丁等三人共同所有。3、第叁层单元房屋全部所有权、使用权是属于林某乙、黄某某、林某戊等三人共同使用、所有。4、第壹层三间店面是属于林某乙所有权、使用权、父母健在时,林某乙保证付给三分之一的店租。5.改建后新厝扶梯间1-4层作为通行通用,任何一方不得干涉。6、改建后所有房屋由一至肆层,一般不得私自出卖,万一要出售,变卖者必须经过父子、兄弟共同研究决定。以上分居分家约字共计贰页,壹式叁份,各执壹份为据。”林某二、林某一于事后在《约字》见证人栏处署名。同年,讼争房屋由林某乙出资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2006年8月,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经审批仅取得三层楼房的产权(总面积为397.12㎡),产权登记于林某某名下。讼争房屋建成至今的使用情况如下:第一层店面由林某乙管理出租并收益,第二层房屋由唐某某、林某某居住使用,第三层房屋由林某乙及其妻女使用,第四层房屋2010年至2012年期间曾以林某乙的名义出租、2013年至2016年由林某甲出租收益。
本案经一二审审理认为,唐某某虽未签字,但其知晓林某某一直在处理房产事宜,已知晓父子之间有此协议,且多年未提异议,可认定已全权委托林某某处理,因此认定《约字》有效,唐某某无权分割。
福州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须经双方同意毋庸置疑,但相关处分的约定只有一人签字并非就当然无效。本案中,唐某某多年来均未提异议,且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其知晓房屋均由其丈夫处理,法院最终认定其已全权委托,并支持了《约字》。可见,实务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并非都是只看签字与否,关键应看未签字一方是否知情,是否默认等,如此方能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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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4244号“唐某某与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见《唐某某与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郑芳,代理审判员金光玉、纪得军)(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