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被继承人陈朝峰向太平保险公司投保《太平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及《太平附加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30万元,被保险人为陈朝峰,未指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2013年11月15日,陈朝峰申请将上述保险条款转换为《太平福利健康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太平附加福利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根据《太平附加福利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陈朝峰指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陈某1。2015年7月30日,陈朝峰被南京军区福州总院确诊为“肝恶性肿瘤”,2015年8月4日,陈朝峰向太平保险公司申请重疾保险金理赔,并在《理赔申请表》中指示太平保险公司将重疾保险金转账支付到其名下账号为43×××0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且该账户与其缴纳保费账户一致。陈朝峰于2015年8月18日病亡。2015年8月26日,太平保险公司依约向受益人陈朝峰账户支付保险金394285.71元。此后,陈朝峰各继承人为该笔保险理赔款性质发生争议。
本案经一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重疾保险金属于被继承人陈朝峰遗产,依法应由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福州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汇入被保险人账户的保险金性质属于重疾保险金还是身故保险金。因为,根据被继承人所购买的保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陈某1,而重疾保险受益人为被继承人本人。本案中,被继承人于生前申请保险理赔,申请重疾保险金,并指定自己账户为收款账户,后其过世,保险公司在其过世后支付保险金。根据其理赔申请,该保险金性质为重疾保险金,因而法院最终认定保险金属于其遗产,应予依法分割。
对于类似的这种情况,本律师建议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作为受益人的陈某1应当及时申请保险理赔,并将原重疾保险申请变更为身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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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786号“陈某1、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见《陈某1、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吴一萍,陈雁兰、符海燕)(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