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苏某找到蔡思斌律师团队陈小丹律师,说其与前夫李某离婚时约定了李某名下的福州市鼓楼区某单元房产离婚后归李某与女儿李某甲各占50%份额,离婚后,李某应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现离婚已近一年,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苏某该怎么办?
苏某的情况,主要涉及的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子女与一方共同共有的约定是否属于赠与,能否在房屋过户前任意撤销这一法律问题。苏某第一次找到陈小丹律师时,说明情况后,在陈小丹律师详细分析解答后,迅速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苏某说,其实这个事情已经纠结了很久,但是因为此前了解过多人,均表示必须以女儿名义起诉,但因女儿现正处于中考这一非常时期,不想出现这种女儿告父亲,或者回头爷爷奶奶找女儿叫女儿撤诉等事情影响女儿情绪,所以一直迟迟未下决心。
案件在一审审理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李某个人财产,其在协议书中约定与女儿共同所有各占百分之五十的约定系赠与,在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其有权撤销赠与。现其拒绝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即以实际行为表示撤销赠与,最终驳回苏某该项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陈小丹律师多次就该焦点问题,搜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详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8)第101-104页,236-237页)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各区法院同类案例多次与经办法官进行沟通、讨论该焦点问题,该案最终在二审阶段获得福州中院改判,支持了苏某的诉讼请求。
众所周知,案件到了二审阶段想要改判实属困难,毕竟就目前的数据显示,中院维持原判率甚至高达90%以上。而蔡思斌律师团队通过对案件受理前的认真研究与预判,仅2017已结二审案件中,成功改判已达数起。改判并非律师的真正目标,对于蔡思斌律师团队而言,真正的目标则在于通过对案件与法律问题的不断探索,在诉讼进程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