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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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朱某系夫妻,共生育五名子女,董某甲系其大女儿,董某乙等系其他四名子女。董某与朱某经过共同协商,留下了遗嘱一份,将二人坐落于本市的一套房产留给大女儿董某甲。该遗嘱由朱某执笔,董某、朱某在遗嘱中签字,并找了二证明人签字。董某在2012年去世,朱某尚健在。后朱某反悔,主张其所占份额由五名子女共同继承。大女儿董某甲根据该遗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并确认对涉案房产拥有一半所有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被继承人董某与朱某经过协商,由朱某执笔,董某与朱某共同签名立下遗嘱,将共同财产即涉案房产指定大女儿继承。该遗嘱是董某与朱某共同意思表示,所处分的房屋为双方的合法财产,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因朱某尚健在且反悔,遗嘱所涉及朱某财产部分不发生继承效力,所涉及董某之财产部分自董某死亡时发生继承效力,董某的遗产部分即涉案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由其大女儿继承。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朱某作为遗嘱执笔人及立遗嘱人之一,其认可该遗嘱是朱某与董某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董某未亲笔书写遗嘱,但不能以此否定私法自治原则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判决认定涉案遗嘱为合法有效遗嘱。夫妻共同出具的遗嘱理论界称之为共同遗嘱,因现行继承法并未作出规定,不属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行为,故不能硬性套用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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