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继承纠纷 继承遗产 继承纠纷诉讼 法定继承人
裁判主旨:以法定继承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原被告双方都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否则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福州市鼓楼区*****系原告父母生前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告母亲曾明珠于2009年12月8日因故死亡,原告父亲苏景云于2016年5月20日病故。原告父母生前均未立有遗嘱,原告是苏景云与曾明珠的独生女,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上述房产由原告继承,归属原告个人所有。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榕鼓S字第***号)、福州市鼓楼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由原告继承,归属原告个人所有。
法院认为:
鼓楼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适格的被告。本案系继承纠纷,现未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曾明珠、苏景云死亡前留有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现根据苏某1诉称,其系被继承人曾明珠、苏景云的独生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而苏某2系曾明珠、苏景云的外孙女,不属于曾明珠、苏景云法定的继承人,亦未有证据证明苏某2可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对曾明珠、苏景云的遗产享有继承或分割的权利。因此,苏某1以继承纠纷为由将苏某2作为被告诉至本院,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苏某1的起诉。
蔡思斌律师评析:
诉讼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如果独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提起遗产继承或确认权利的诉讼,根本没有适合的被告。
但根据公证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事项,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这些基本材料也是诉讼环节的当事人所需提供的基础性材料。如果财产不明的,可向公证处申请开具查询函,前往有权部门查询死者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理财账户中的资产、股权等。从实践中看,依据公证机构开具的查询函,有权部门出具登记在死者名下的财产证明,操作中并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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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6124号“苏某1与苏某2继承纠纷”,见《苏某1与苏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代理审判员黄小燕),载《无讼案例》(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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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律师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