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不离婚还不养娃?孩子抚养费照付不误!
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离婚、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家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
日前,衡阳的尹女士一纸诉状递到法院,想与丈夫邹先生离婚。邹先生同意了,条件是尹女士必须返还彩礼,还要赔偿 10 万元。
原来,两人再婚前,为了保证婚姻长久,尹女士签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与邹先生白头偕老,否则就赔偿 10 万元。8 月 29 日,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经过祁东县法院黄土铺法庭调解,尹女士自愿支付邹某经济帮助款 1 万元。
尹女士与邹先生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然而婚后,邹先生长期在外务工,双方聚少离多,两人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对于尹女士离婚请求,邹先生同意了,但要求她返还彩礼 5 万元、借款 8000 元,并赔偿 10 万元。
邹先生认为,他为了再婚付出了较大的经济代价,为保障婚姻长久,他当时要求尹女士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尹女士保证与邹先生白头偕老,如中途退出,则赔偿邹先生 10 万元。此外,尹女士还向邹先生出具了借条,借款 8000 元。经庭审查明,尹女士承认收取了邹先生彩礼 5 万元,并对借条及保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均是邹先生要求出具。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并未导致邹先生生活困难,邹先生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无据,但婚内借款合法有效。因该保证书的内容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在此基础上,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尹女士自愿一次性支付邹先生经济帮助款 1 万元,同时邹先生自愿放弃对尹女士婚内借款的追偿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