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离婚、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家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对于 ” 生老病死 ” 中 ” 死亡 ” 这一话题的态度通常都是避而不谈。但由于涉及到过世后个人相关事宜、资产的处置,现在有不少老人也会选择在生前就订立遗嘱,因此遗嘱在粤语里也被形象地称为 ” 身后纸 “。
在继承权诉讼中,遗嘱的效力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比如家住佛山南海的张生,近日就因为继承奶奶遗产一事与其名义上的舅舅、姨妈们对簿公堂。
离奇:一夫兼有两妻?
” 孙子 ” 缘何拿不到 ” 奶奶 ” 的股份
陈老太出生于上世纪 20 年代,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村人士。张生的母亲郭某花(化名),是陈老太的养女。从法律的角度上说,陈老太就是张生的 ” 奶奶 “。
由于年代久远,奶奶陈老太与爷爷郭某的具体结婚时间,现在已经无从考证了。张生唯一能知道的,就是 ” 建国前 ” 这个模糊的区间。两人结婚后,因为陈老太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夫妻收养了郭某花。
据张生称,在解放前,爷爷郭某留下妻女二人,独自去到广州工作。没过几年,郭某在广州认识了另一女子,并与其生育了 4 名子女,也就是张生告上法庭的郭某方(化名)等人。而据四人的户籍资料显示,四人均是广州人。
张生反映,陈老太在得知丈夫有 ” 外遇 ” 后曾十分伤心,但由于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相关手续,因此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此后陈老太没有再婚,与养女相依为命。郭某后来于 1995 年死亡。
2009 年,陈老太所在村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固化股权,她以每股 1 元的条件取得该经济社 30 万余股。随着村内的产业逐渐增多,加上其毗邻广州的优势,该村有着成为下一个 ” 土豪村 ” 的潜力,其经济联合社的股份自然也就了 ” 香饽饽 “。
张生说,正因陈老太考虑到日后郭某方等人可能会争夺上述股权,便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在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将这些股份全部留给了孙子张生。2014 年 2 月,陈老太在家中死亡。其后,张生凭《遗嘱》到经联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时,遭到郭某方四姐弟的阻挠。由于四姐弟曾提出过诉讼,经济联合社决定将股份暂停发放。
2016 年 3 月,张生向南海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老太的股份由自己继承。
争议: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法庭上,郭某方等四名已经五六十岁的老人们,给出另一个 ” 版本 ” 的故事。他们认为,父亲并非 ” 始乱终弃 “,而是因为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父亲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先后娶有两房妻子,他们的母亲就是其中一房。
” 虽是两房人,但是她们在结婚初期与父亲共同在当时的南海县生活,并以姐妹相尊称,常有生活往来关系融洽。” 四姐弟声称,郭某之所以后来迁往广州,是因为家里贫困,需要出外打工。他们姐弟四人基本上每周都会从广州回南海与陈老太一起居住,后来为使郭某花,即张生母亲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还于 1959 年 7 月将其迁入广州。对陈老太,他们一直称之为 ” 二婶 “。甚至在四人结婚时,陈老太也以父母身份出席婚礼,每逢喜庆佳节都有聚会,张生所称的 ” 几十年两人各自生活再无往来 ” 完全是捏造事实。
四人认为,张生无权继承陈老太的遗产,这是因为,张生对陈老太有遗弃、不尽扶养义务的行为,甚至存在隐匿财产,符合我国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无权分得遗产的情况。
他们说,即使在父亲去世后,他们还一如既往地照顾、探望陈老太,还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及金钱帮助。相反地,张生一直将陈老太的所有积蓄都掌握支配,陈老太要用钱时只能哀求他。后来,张生还让年迈的陈老太长期独自居住,数周才见一次,根本没有尽到亲属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且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故应判定该遗嘱无效。他们的要求很 ” 简单 “,就是陈老太所占份额的遗产,四人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予以继承。
对此,张生回应称,当初自己母亲搬到广州后受尽了郭某等人的打骂,后来陈老太心疼女儿,才将其接回南海随母生活。四人根本没有照顾过陈老太,陈老太死亡后的身后事都是由自己一手操办,四姐弟没有参与,也没有关心过。
一审:确认遗嘱有效力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涉案股份的原始股东为陈老太,则这些股份为其遗产。陈老太的父母、配偶均早于陈老太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养女郭某花。四姐弟为郭某和他人的子女,并非被继承人陈老太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不是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虽然四姐弟称与被继承人常有生活往来、关系融洽,但该事实不能构成四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依据,也不能阻碍陈老太生前立下《遗嘱》的法律效力。
另外,四姐弟认为张生存在不尽扶养义务,隐匿财产等行为,但提出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撑,法院不予采纳。鉴于此,南海法院于 2016 年 7 月作出一审判决,陈老太的股份由张生继承。
终审:遗嘱为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判决后,四姐弟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四人上诉称,涉案《遗嘱》全部是打印内容,属于代书遗嘱,但该《遗嘱》存在瑕疵(多处形式错误)。根据相关法律,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也应该签名。但是,张生提交的《遗嘱》既没有见证人签名也没有代书人签名。即使张生提交的《律师见证书》见证人也只有一人签名,而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不能作为见证人。
此外,结合陈老太的身体状况,可以推断涉案《遗嘱》存在伪造的可能。陈老太患病多年,出现神志不清、脑萎缩、反应迟钝等状况,在立下所谓的《遗嘱》不到一个月即入住 ICU 重症监护区,可见涉案《遗嘱》应属无效遗嘱。张生处理完陈老太的财产后,将患有重病的陈老太送入敬老院而不顾,陈老太因服药不规则导致病情加重,虐待陈老太的张生应当丧失继承权。为此,四人还向法院申请进行指纹鉴定。
而张生则反驳,订立的遗嘱是经过合法的律师见证程序,不存在遗嘱无效情形。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遗嘱》确为代书遗嘱。虽然《遗嘱》当页仅有陈老太的签名印章及所捺指印,但《遗嘱》页与《律师见证书》页是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遗嘱材料,而在《律师见证书》页有一名为律师以及一名为代书人的两位自然人见证人签名。因此,涉案《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四姐弟上诉所提的瑕疵问题。
法院还指出,《律师见证书》中清楚载明 ” 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同日制作《询问笔录》中,亦记载 ” 我意识清楚 …… 我已经详尽了解遗嘱的内容 …… 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无异议 ” 等内容,陈老太均有签名确认。据此,法院认为涉案《遗嘱》是陈老太的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指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