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预谋诱骗他人冒名去煤矿干活,然后在井下将人杀死后以矿难名义骗取赔偿金,日前,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
据了解,出生于1979年的张某家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2012年4月29日,其因吸食毒品被盐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8月11日其因涉嫌诈骗罪,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4日被沙河市公安局逮捕。
据指控,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与刘某、艾某(二人另案处理)、郭某(已死亡)预谋诱骗他人冒名去煤矿干活,在井下将人杀死后以矿难名义骗取赔偿金。
之后,张某、郭某将一男子(真实身份不明)由山西省临武县带至沙河市。经刘某联系,该名男子冒用刘某弟弟刘某昆身份到沙河市鑫源煤矿打工,并与肖某、郑某某同一班组。
同年9月22日,该男子在井下死亡,张某、刘某等人冒充死者亲属,骗取鑫源煤矿人民币50万元,张某、刘某某等五人再人进行了分赃。
经鉴定:死者系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骗取煤矿赔偿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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