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离婚、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家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转载而成。【简要案情】
黄女与张男于1987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1989年3月10日生育儿子张小。2009年4月,黄女被诊断患有“颈椎病、左侧椎动脉变细”,后病情逐渐严重,到2013年3月,黄女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郁症”。每天需吃多钟药,每月的医药费除住院报销外,还需要自行负担很多。黄女原为四川省岳池爱众水务有限公司职工,现因患病长期病休每月仅领取病假工资1188元。双方共同房屋对外出租,租金24000元/年由黄女收取。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其他原因,张男于2013年8月19两次起诉要求与黄女离婚被驳回后,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2014年6月5日,黄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履行尽扶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观点: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黄女与张男系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黄女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而张男离家出走,使黄女陷入生活困难,并且现在黄女病休期间工资收入微薄,虽尚有房屋租金收入,但治病除医保报销之外,自己需负担一部分医药费,其费用相对黄女的收入,难以承担。张男除了固定每月领取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月外,一直在外务工,其收入较高,因此,张男应当付给黄女扶养费以尽扶养义务。根据双方的情况,考虑到黄女另外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等因素,酌定张男支付黄女1000元/月扶养费较适宜。遂判决:张男每月付给黄女医疗、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1000元(从2014年7月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男负担。(2014)岳池民初字第3185号
张男上诉称一审判决他每月支付黄女扶养费错误,黄女有固定收入,有租房租金,医疗费有医保报销,他无住房、无收入,经济困难,又身患多病,还有母亲要赡养,不具备扶养人条件,要求二审改判他不支付黄女扶养费。
二审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黄女与张男系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而张男在黄女身患严重疾病、特别需要丈夫照顾时,却不履行丈夫义务、离家出走。现黄女虽有工资收入、房屋租金收入,但因其每天需服多种药,每月需负担不少的医药费,致使黄女生活陷入困难,作为丈夫的张男依法应对黄女尽扶养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广法民终字第607号
【律师提醒】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时,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愈来愈多。依婚姻法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遗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