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在原告2006年回国后发生了变化,因被告有外遇,双方经常争吵,被告甚至用开水淋他的头(原告提交了头部被烫伤的照片),夫妻于2008年6月即分居生活。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承认有用水浇原告头部,但不是用开水,同时辩称系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才于2009年年初分居,但双方此后仍有联系,直到2010年7月联系才中断,第二次开庭时则承认双方从2008年即未共同生活。经本院询问双方子女吴巨峰,吴巨峰表示其父亲有外遇,2009年初其与母亲到父亲处捉奸后,父母即分居生活。对于子女的证词,原、被告均无异议。
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儿子作证陈述因父亲出轨,曾与母亲一同捉奸后,父母开始分居,未有来往。双方对此予以认可的。法院认为原告对婚姻存在过错导致双方感情恶化并最终破裂,因此认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蔡思斌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但是实务中,往往因为举证的难度,很难证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等。本案最初原告亦是不予承认,而后因儿子出庭作证陈述最终原告予以承认的,亦是举证中方式之一。只是,在离婚案件中,有时将子女牵扯进诉讼中,对子女的伤害较大,这也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会考虑的情感因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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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660号“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见《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林枫)(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