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本案诉争房屋的时候,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2011年7月11日,被告陆珍珠与柳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陆珍珠向该房开购买位于柳州市桂柳路38号华远岚山某号房屋一套。2011年11月22日,被告陆珍珠书写了一份《声明》,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声明:以陆珍珠名义在柳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房屋一套(地址:桂柳路38号华远岚山某号)购买该房屋的头期款和月供款都是原告张耀宏个人出资,被告陆珍珠没有出资,今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被告陆珍珠放弃不再拥有。现原告以本案诉争房屋已经在房产部门备案无法变更房屋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柳州市桂柳路38号华远岚山某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预告登记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但是预告登记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即实际权利的状况。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时就不能简单按照房屋预告登记时的登记人来认定物权所有人,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法院查明的事实确定物权所有人。本案中,被告陆珍珠虽然与柳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以被告陆珍珠的名义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是,综合由被告陆珍珠亲笔书写和签字捺印的2011年11月22日《声明》和原告张耀宏提交的银行存款单共同证实了一个事实:位于柳州市桂柳路38号华远岚山某号房屋是原告张耀宏支付的首付款和月供款,只是借用陆珍珠的名字与柳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银行的按揭贷款。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张耀宏与被告陆珍珠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原告张耀宏是诉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案例索引: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1607号“原告张耀宏诉被告陆珍珠物权确认纠纷案”,见《原告张耀宏诉被告陆珍珠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胡平,人民陪审员余建文、贺斌)(201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