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多年来经办了数百件婚姻家事案件,所遇到的各类实务或程序问题亦是数不胜数。前不久,蔡思斌律师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女方欲提起离婚诉讼,但男方却因涉嫌刑事案件已被看守所羁押。那么,对于被看守所羁押的被告,原告欲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如何确定管辖呢?实务中在送达、开庭的程序上有将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呢?
一、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均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即原告需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而对于被告被看守所羁押的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被看守所羁押的则可根据上述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送达与开庭审理
因此类案件中,被告因被监禁而失去人身自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因而在实务中,此类案件的送达需要通过被告被羁押的看守所,由看守所代为转交。或法官前往被告被羁押的看守所会见被告,并直接送达文书材料。开庭审理则亦需在其被羁押的看守所开庭。
三、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在立案时,有的法院会以须先刑后民,即需要待刑事案件判决后才能审理民事案件为由,拒绝立案受理。尽管先刑后民所应针对的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审理有关为前提。此种理由于法无据,但立案时仍可能受到一定阻碍。
2、因被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需要经办法官前往看守所会见并送达文书,实务中还可能存在看守所认为此时开庭审理离婚等民事诉讼,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带来严重心理负担,对侦破案件产生负面影响。法官询问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都有很大困难。
3、而对于开庭审理,亦有可能被看守所以“先刑后民”为由不予提人,要求法院民事法官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开庭,致使民事诉讼无故搁浅,造成民事案件审限人为延长。
福州婚姻律师蔡思斌律师认为,我国对于“新刑后民”原则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规定中,但并非所有案件均应“先刑后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设立了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两种排除情形,既第一条:“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明确了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承担民事责任还具有优先性。
而通过无讼案例平台搜索,我们亦可以看到实务中亦有诸多此类离婚案件,在被告被羁押期间,法院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的判例。因此,看守所以“先刑后民”原则为由阻碍离婚诉讼的进行,显然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