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先生和郑女士十年前离婚了,婚内两人购有住房一套,登记在龚先生一人名下。但因为双方条件有限,房屋又不能分割,两人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之后仍然共同居住在这间房子里,龚先生住在南边一间、郑女士住在北边一间,小龚的抚养权归郑女士,若两人都去世则房产归儿子小龚所有。
可惜两人虽然继续居住在一起,但实非自愿,乃是条件所迫,终日争吵不休,日子过的苦不堪言。好在小龚学习刻苦,争取到了出国深造的机会,可是留学需要一大笔费用。龚先生表示自己在外负有债务,如果卖房子,钱要先用来还债,不负责小龚的学费支出。为了孩子的未来,郑女士和龚先生商量之后决定出售这套房屋,将分给自己的一半售房款用于支付小龚的学费。两人将房屋挂牌出售,并找到了一个有实力全款购房的买方。由于两人平时关系恶劣,经济上互不信任,如果按照普通流程,买方只能将钱打入登记在产权证上的龚先生帐户,郑女士实在是不放心前夫能按约定把售房款分一半给自己和孩子,所以找到公证处,看看有没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公证员初步了解了郑女士的需求,经多次与买卖双方协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后,起草了一份提存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房屋的售房款采用公证提存的方式进行支付,买方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南京公证处设立的专用帐户内,自南京公证处收到该笔提存款之日起,视为买方已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该笔房款的支付义务。自买方将房款提存起,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及时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待房屋产权人姓名变更登记为买方之后,再由公证处将售房款一分为二,分别打入龚先生和郑女士的个人帐户。这样一来,买方不用担心自己支付了房款无法顺利过户,郑女士也不用担心龚先生拒绝按约平均分配售房款,小龚的学习经费得到了保障。
看过公证员代为起草的协议书之后,郑女士、龚先生和买方都表示这样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欣然申办提存公证,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在该房屋已经顺利完成了过户手续、变更了新的产权人,公证处也按照协议约定将售房款分配给郑女士和龚先生,小龚已经坐在异国的课堂里开始了自己的留学生涯。
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南京公证处始终秉承立足法律原则,创新开展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避免房屋交易中的风险,促进公平安全的产权流转,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权益。
作者:房产业务部 董沁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