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结婚时,女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是借用其姐姐的身份证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而后,女方起诉离婚,应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于诉讼时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应确认该婚姻关系成立并且有效。
【关 键 词】
民事 离婚 法定婚龄 身份证 结婚登记 民事诉讼程序 婚姻关系 成立
【基本案情】
刘X与赵X在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因刘X怀孕但未达到婚龄,刘X遂使用其姐姐刘XX的身份证(刘X自己的照片)与赵X登记结婚。随后,刘X又用刘XX的身份证为其子女办理出生证明。其后,赵X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刘X联系。
刘X遂以赵X长时间外出未归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赵X离婚,子女由其抚养,并要求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随后,经人民法院建议,刘X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赵X存在婚姻关系,刘XX与赵X不存在婚姻关系,并确认其与赵X之间的婚姻成立有效,判决其与赵X离婚,子女由其负责监护。
经依法公告传唤,赵X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争议焦点】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女方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男方登记结婚,之后女方起诉离婚,且在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刘X与赵X的婚姻成立有效;刘XX与赵X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刘X与赵X离婚;子女由刘X负责监护。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就本案而言,由于刘X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遂使用其姐姐刘XX的身份证与赵X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又将刘XX的身份证用于其子女出生证明的办理,该行为并不能予以认定。但实际上,刘X与赵X存在共同结婚的合意与行为,并且双方已共同生活。而刘XX与赵X之间并无结婚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刘X与赵X的婚姻关系成立,刘XX与赵X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就目前而言,刘X与赵X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已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故二者婚姻成立应认定有效。另由于赵X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刘X与赵X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刘X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刘X诉赵X离婚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结婚制度·婚姻效力·有效婚姻 (L0303011)
【案 由】 离婚纠纷
【判决日期】 2010年04月12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3辑(总第15辑)收录
【部门体系】 婚姻家庭法学
【检 索 码】 C0502+11++HBYCDJ0310C
【审理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刘X
【被 告】 赵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女)。
被告:赵X(男)。
原告刘X(女)与被告赵X(男)于2004年9月在宜昌市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因原告刘X怀孕而未达到婚龄,便用其姐姐刘XX的身份证(刘X自己的照片)与被告赵X登记结婚,2006年底,被告赵X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原告联系。2009年12月11日原告向宜昌市点军区起诉要求与赵X离婚,子女由本人抚养,并要求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罗红军认为,此案可以直接在民事诉讼中根据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理论处理,并就其具体诉讼技术问题与王礼仁同志磋商。王礼仁认为,一方面按离婚处理,一方建议撤销婚姻登记,两者相互矛盾,而且司法建议也不能成为原告独立的诉讼请求。王礼仁建议通过法院释明,由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提起,法院合并审理。罗红军法官采纳了此建议。通过法院释明,刘X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刘X与赵X存在婚姻关系,刘XX与赵X不存在婚姻关系,并确认刘X与赵X的婚姻成立有效;判决刘X与赵X离婚;女儿赵XX由刘X负责监护。经依法公告传唤,被告赵X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2010年4月12日,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X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XX的身份证与被告赵X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用刘XX的身份证为其子女办理出生证明,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原告刘X与被告赵X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XX与赵X没有结婚的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刘X与被告赵X的婚姻关系成立,刘XX与赵X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原告刘X与被告赵X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赵X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刘X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为赵X与“刘XX”之女赵XX与原告刘X的亲权关系概率大于99.99%,应认定刘X系赵XX生母,刘XX不是赵XX生母。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刘X与被告赵X的婚姻成立有效;刘XX与赵X的婚姻关系不成立。二、原告刘X与被告赵X离婚。三、子女赵XX由原告刘X负责监护。
转自: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