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继承、父母、保留必要份额、养老保险
裁判主旨:
对于被继承人年迈的父母,有养老保险且有其他数名子女赡养的,不属于应当保留必要份额的情况。
案情简介:
二原告是被继承人邸晓铁的父母,被告许某某1是被继承人邸晓铁的女儿,被告许某某与被继承人邸晓铁于1992年3月2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被继承人邸晓铁于2015年5月25日去逝。被继承人邸晓铁在2015年5月14日留有代书遗嘱一份内容1,在铁煤集团建设公司我名下债权,在我去逝后由女儿许某某1全部继承,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2,其他单位及个人我名下债权,在我去逝后由女儿许某某1继承,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3,位于调兵山市尚三家子村106省道南侧房屋一户(无房产证)及附属物在我去逝后全部由女儿许某某1继承,其他继承人无继承权。该遗嘱上有遗嘱人的名字及手印,并有代书人及两个在场人签字证明。
法院观点:
铁岭中院:对邸某某、罗某某提出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请求,虽然邸某某、罗某某均已70多岁,二人均系农民,但二人在农村有耕地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且其二人有包括被继承人邸晓铁在内的五个子女,其他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对邸某某、罗某某提出的该节请求,因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保留必要份额的继承人必须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与无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对于年迈且无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父母则自然应当保留必要的份额,但对于有其他多名子女赡养且有养老保险的则可无需保留必要份额。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民终802号“上诉人邸某某、罗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某1、许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见《上诉人邸某某、罗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某1、许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建鹏,代理审判员刘爽、滕洪跃)(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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