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现金存款,保管,分割,消耗
裁判主旨:
夫妻婚内现金存款、彩票中奖等,若在离婚时距离离婚当时时间较久,且保管一方能够对该部分财产已经消耗作出合理解释的,将不予分割。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赵某某与滕某某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子滕甲。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赵某某曾于2015年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现赵某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滕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另查明,2011年9月2日,双方购置车牌号为辽AXXXXX的雷克萨斯机动车一辆,现由滕某某实际控制。庭审中,双方均不申请对上述车辆进行价值评估,均同意该车归赵某某所有,由赵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10万元。再查明,滕某某在盛京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三个,截至2016年6月21日,尾号3530账户余额为92.10元。赵某某表示账户余额平均分割,滕某某则表示该卡在2011年5月13日时曾有存款453208.56元,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则要求赵某某给付其453208.56元;尾号3273账户登记为“转呆户”,赵某某表示对卡内余额没有异议,但其不知道有这张卡的存在;尾号为9083账户余额为10.75元。赵某某表示卡内余额予以放弃,滕某某表示卡内余额归其所有。滕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一个,尾号7553账户,截至2016年7月26日,余额为6310.75元。赵某某表求账户余额平均分割,滕某某表示卡内余额归其所有。2010年8月30日,滕某某与案外人赵某甲共同出资组建“沈阳某某润通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其中,滕某某认缴人民币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案外人赵某甲认缴人民币8万元,占注册资本80%。经滕某某申请,依法调取了该公司名下在盛京银行的交易明细及余额情况。截至2016年5月24日,该账户余额为4783.51元。经询问双方,赵某某表示对银行交易明细及余额没有异议,滕某某明确表示公司名下的上述款项其有五分之一的所有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其应有的份额同意分给赵某某二分之一。
法院观点:
和平法院:第四,滕某某辩称的2014年2月12日中奖奖金8万问题。庭审中,滕某某虽称奖金款8万元在赵某某处保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故对滕某某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
沈阳中院:关于银行存款一节,一审以离婚诉讼时账户余额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所提2011年5月时的存款余额,以及彩票中奖金额8万,都已距离婚诉讼三年以上,被上诉人赵某某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上诉人滕某某亦没有证据能证明赵某某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对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福州家事律师蔡思斌评析:
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现金存款等的分割,往往因现金的流动性而难以确定。如现金存款的性质,有时会决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对于现金存款的举证,要求分割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的存在等。而对于保管的一方,若其能够对财产已经因共同生活消耗完毕的,则不再对此现金分割。因此,现金的分割往往对双方来说均有相应的要求。即主张一方要举证该部分财产尚还存在,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另一方处。而对于保管方则需要举证该部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是否已经因共同生活而消耗完毕等。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1611号“上诉人滕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案”,见《上诉人滕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李海燕,审判员吴永梅,代理审判员高松)(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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