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于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且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有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由于在现有的政策法规下仍然受到流转的限制,不能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以判归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为主。但也不排除有的法院直接就宅基地房的面积进行分割,如下面这个例子:
在盛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位于某镇根据农民建房许可证建造的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财产来源及家庭义务承担情况确定双方应享有的份额。该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照顾子女的情况,酌情认定申某享有建筑面积的40%,盛某享有60%。
这样的分割方式给人以直观的感觉,且同时保障了双方的居住利益。但判决在具体执行时是否会遇到困难,也是裁判规则应当考虑的问题。
对于权属不明(未取得权属证书、诉讼过程中不能提交权属证明或权属存在争议的)且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的宅基地房屋,法院一般不作处理。如在毕某与韩某的离婚纠纷中,双方争议的一栋四层房屋位于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毕某辩称该房屋虽挂在韩某父亲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提供证据显示韩某缴纳了建房用地款。韩某主张该宅基地为其父亲的财产,与本案无关,相关费用是由父亲交给其支付的。另外,韩某的父亲及母亲均已去世,共生育了韩某等七名子女。法院在处理时认为,涉案房屋因并无办理相关权属凭证,且涉及案外第三人,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
另一种权属不明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合资建房、小产权房中。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各地对这些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认定做法不一,权属容易发生争议。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若属于此类,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由法院先确定合资建房协议、小产权房买卖协议的有效性,再确定房屋归属,方可主张分割。
另外,超出建房许可证允许的建筑面积的房屋因无合法的建房依据,法院对于超出部分一般也不予处理。如果双方补办了该部分建房手续,或者房屋拆迁后,双方可就超出部分获得的拆迁利益另行诉讼。
除了不予受理,亦有法院另辟蹊径:不处理宅基地房的所有权,而只对房屋的居住或使用权作出处理。
在徐某诉董某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及双方于1995年自建的宅基地房屋一套,两套住房均未有房产证。考虑到双方的儿子现随母董某居住在小区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位于小区的商品房由董某居住使用,自建的宅基地房由徐某居住使用。判决只是对上述两套住房的使用权进行分配,并不涉及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待上述两套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争议各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转自: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